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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 Z 6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22 - 08 - 05 发布 2023 - 02 - 01 实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 2007—2022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 A(规范性)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 7 参考文献.............................................................................. 8 I DB11/ 2007—2022 前 言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07月09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玉花、毕海涛、隗潇、杨帆。 II DB11/ 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执行DB11/ 501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 法 HJ 10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 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DB11/ 2007—2022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 148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来源:GB 18918—2002,3.2]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1)。 3.3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1)。 3.4 污水处理设施 wastewater treatment installation 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3.1)内,用于处理城镇污水(不包含再生水生产)所配置的设备和设施的 总称,一般包含:进水格栅、提升泵房、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膜池等。 3.5 污泥处理设施 sludge treatment installation 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3.1)内,用于污泥处理所配置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一般包含:浓缩(调 理)、脱水、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堆肥、干化等设施。 3.6 非甲烷总烃(NMHC)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 37822—2019,3.3] 3.7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2 DB11/ 2007—2022 [来源:HJ 905—2017,3.2] 3.8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 37823—2019,3.31] 3.9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是指排气筒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 值。 [来源:DB11/ 501—2017,3.4,有修改] 3.10 厂界 boundary 城镇污水处理厂(3.1)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城镇污水处理厂(3.1)的实际占 地边界。 3.11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facility boundary 按照HJ/T 55 确定的厂界(3.10)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 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3.1)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 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号 1 氨 2 硫化氢 3 甲硫醇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kg/h) 3 (mg/m ) 监控 位置 15 m 20 m ≥30 m 新建 5 0.6 1.0 3.4 现有 10 0.72 1.2 4.1 新建 3 0.03 0.05 0.17 废气处理设 现有 3 0.036 0.060 0.20 施的排气筒 新建 0.5 0.006 0.010 0.030 现有 1.0 0.025 0.042 0.14 3 DB11/ 2007—2022 表 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序 控制项目 号 4 非甲烷总烃 5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排放浓度 (kg/h) 3 (mg/m ) 位置 15 m 20 m ≥30 m 新建 50 3.0 5.1 17.1 现有 50 3.6 6.0 20 臭气浓度(无量 新建 纲) 现有 监控 600 - 2000 5600 12800 4.1.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表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3 序号 控制项目 1 浓度限值(mg/m ) 新建 现有 氨 0.20 0.20 2 硫化氢 0.010 0.010 3 甲硫醇 0.002 0.007 4 非甲烷总烃 1.0 1.0 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监控位置 厂界大气污染物 监控点 4.1.3 厂区甲烷最高体积浓度执行 0.5%限值。 4.2 运行管理要求 4.2.1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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