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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反间谋安全防范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防范、 制止间谋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 谍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谋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 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人民防线建 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履 行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防范、制止间谋行为和其他危害国 家安全行为。 国家和省对反间谍技术防范工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 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积极防范、标本兼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间谍安全防 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民防线建设协调机制,组织实施 - 1 - 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责住制,将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 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保障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 民政府的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加强反间谋安 全防范工作,将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网格管理,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间谋安全防范重 点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现有 的宣传教育资源,建立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基地、体验 场所。 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 施协调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 (二)推动和指导人民防线组织建设: (三)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四)对相关部门、系统、领域和单位的反间谋谍安全防 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采取职权措 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保密、网信、公安、外事、教育、科技、商务、 - 2 - 旅游、国防科工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 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结合本系统、 本领域特点,明确反间课谋安全防范工作具体要求; (二)指导、督促本系统、本领域的单位履行反间谋安 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信 息、线索和数据; (四)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 (五)做好本系统、本领域反间谋安全防范其他有关工 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强化 和落实反间谋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 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涉密涉外事项、岗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制定 并落实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做 好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行前教育、境外 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四)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间谋行为可疑线索,配 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 3 -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谋安全防范义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机关、国防军工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涉 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等反间谋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设立人民防线组织,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员; (三)组织、督促涉密涉外人员如实尚本单位报告涉及 国家安全的事项,并做好建档工作及信息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对重点涉密岗位人员实行上岗前安全背景 审查; (五)对涉密涉外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间谋安全防 范专业培训; (六)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谋安全防范义务。 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 整反间谋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重点 单位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外的涉及国 家安全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 - 4 - 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反间课安全防范责任: (二)对涉密涉外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间谋安全防 范专业培训; (三)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采取有关反间谋安全防范措 施;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谋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国 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依照网 络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 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 景审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 能考核,防范、制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网络 违法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 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为反间谋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在国家安 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谋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 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二)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三)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谋工作的国家秘密: - 5 -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谋安全防范义务。 因协助反间谋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 危险的,可以尚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 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 共享、情况会商、移送办案、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谋安 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托全省统一的综治工作信 息化平台,加强人民防线平台建设,综合利用互联网、物联 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反间谋安全防范工作的 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五条每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宣传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媒体集中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省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年度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重点对 象、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等事项,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 门和单位按计划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反间谋安全防范知识纳 - 6 - 入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参加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学生进行反间谋安全防范行前教育。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反间谋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公务 员教育培训内容。 科技、商务、旅游、国防科工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系 统、本领域特点,组织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 点,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 开展反间谋安全防范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反奸防谋意识, 及时刊登、播放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反间谋安全防范公益户 告或者宣传教育节目。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积极畅通电话、信函、网 络等渠道,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涉嫌间谍行为的信息 和线索。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国家安 全机关。 对举报的涉嫌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 协助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有突出贡献,或者在反间谍安全防 范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给予褒扬、奖励,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反间谋安全防范 -7 - 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 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 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间谋安全防范义务,致使本 单位发生间谋案件或者窃密、泄密案件和事件的,由国家安 全机关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民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谋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未依法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8 - 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 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 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反间谋安全防范义务,致使本 单位发生间谋案件或者窃密、泄密案件和事件的,由国家安 全机关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民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谋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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