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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民心理健康促进和精 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 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心理健康 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 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 责任制,并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 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精神 障碍预防、康复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 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 -1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 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和本条例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学会、科学 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志愿 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 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特定人群 的心理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 知识公益性宣传,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 论环境。 - 2 - 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民政、 公安、教育、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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