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 庭 第三章 政 府 第四章 学 校 第五章 社 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以及其他成年家庭成员 -1-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 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 精神;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活常识、科学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 (五)劳动素养、行为习惯、心理健康;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第四条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 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好家规、好家训、好家 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 注重家风。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 周。 -2 - 第二章家庭 第六条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 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 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 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七条父母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 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第八条父母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校园欺凌、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 络、吸烟、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 安全、淫移、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 (五)其他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 第九条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 应当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社会组织、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接受 - 3 - 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章政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 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组织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 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实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 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 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 导和管理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女联合会, 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 保健机构等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群众性精 - 4 - 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推进好 家风建设。 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 体育、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 代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教育、卫 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 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 范和评估规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家长学校、儿童之家、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好 幼保健机构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健 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纳入社区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 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家 庭教育网络课程等,提供家庭教育网络公共服务。 -5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 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设专业的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提高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当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 列为师范专业必修科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 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 程,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 育指导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企业。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 廷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妇女联合会和 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留守儿童、困 境儿童等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第四章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 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 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师资培训内容。 - 6 -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开 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 导,指导父母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父母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学校应 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沟通学校 教育与家庭教育,推进家校合作。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 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并对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 指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情绪行为障碍、 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其 父母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第五章社会 第二十四条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 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情况作为重 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 开展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 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文化礼堂、名人旧居 -7 - 等场所,组织开展家教家风家训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 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为新婚夫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六条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应当通过孕妇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 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 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 人文化营、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 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 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性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第二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 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 务,放任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公安机关接到 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8 - 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 家庭教育指导: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 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 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委托有 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或者站点等对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责令改正: (一)未设立家长学校,或者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指导费用;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职责 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人民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上级机关或 -9 -
浙江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1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