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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数据升发应用条例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藍麦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 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 发展,培育壮大数学经济,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 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 -1- 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 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全省统筹、依法管理、 币场主导、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间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 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 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 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 规划,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 管理运营政务数据资产,推进政务和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 具体实施大数据开发应用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 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 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2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 据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编制本区域、本部门、本 行业大数据开发应用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 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数据采集、开 发、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数据准确、完整、 规范,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 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开发和利用数据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 据开发应用、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 全社会大数据安全意识,提高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安全风险防 范能力。 第二章‧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 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基础设 施,推进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 - 3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 础设施建设,提升大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基础 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管理全省统一 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 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 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 已建、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与全省统一的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国际海底 光缆及省内登陆点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 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高本省的国际通信互联互通水平。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数据 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 互联互通、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采集政务 数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目录和开放目录。 - 4 -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 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 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 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依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保密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务 信息资源负面清单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采集数据类型、登记信息 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共享 数据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汇聚共享。 通过共享可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不得向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采集。 第十七条•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 供和使用共享数据,并确保其共享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准确、 完整、可用、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政务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开放基础设施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干九条从事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 交易、服务等大数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大数据 - 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可 以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标准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共享获得、联 机验证等方式采集数据。 因商业用途需采集个人信息的,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申明采集的目的、用途和具体信息等,并取得被采集人的 同意。被采集人要求采集人删除个人信息的,采集人应当册 除。 第二十一条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改善服务质 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尚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 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被采集人同意其采集 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集 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被采集人拒绝提供相 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采集个人信息,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 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数据向 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或者开发利用政务信息 资源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医疗、 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供水、供电、供气、公 - 6 - 共交通、金融、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将依法收集、存储的 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 台提供,用于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第三章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 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政务部门应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的需求,及时制定和调整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自录,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开放数据尚全省 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汇聚开放。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全省统一 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免费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审请获取有条 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审请者应当尚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 开放平台提交数据使用审请,说明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 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政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 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尚审请者开放所需数据;不同意 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推动 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向 -7 - 社会开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挖掘、增值利用和大数据产业 发展。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优先推动信用、交通、 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 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尚社会开放利用。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等方式,开展 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 数据在政府决策、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放管 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大 数据在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 人口资源与环境、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 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社会 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 第三十条支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公共信用 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聚整 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政务部门、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 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人员、物资、资金自由便捷流动 提供技术服务和安全保障。 - 8 - 第三十二条支持运用大数据提投资贸易自由化便 利化水平,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投资、贸易“单一 窗口”,推动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为企业提供全程数 据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动大数据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 技术产业和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 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深度融合,开发新产品新服务, 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内外大 数据资源创新大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 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解决方案、重点产品、配套服务、 商业模式创新和应用研究,培育大数据骨干企业,建立大中 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鼓励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的大数据企业开放大数据平台 的数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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