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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警 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权益 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法招聘, 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 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1 -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 核定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调 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 公安机关核定辅警新酬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 警优抚工作。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统一招聘条件和程序,严格选拨聘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 出招聘计划。 铺警招聘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司以委托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 2 -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 力;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 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以为高中,但是 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 期满后不予续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五)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辅警招聘时,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 优先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辅警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 体能测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辅警招聘时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 聘的岗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审请材料 以及其他事项。 -3 -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 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辅警签 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第二草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十六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义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审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四)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辅警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其职业特点、分类分 - 4 - 级管理方式以及所从事工作,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参加养 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 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的,应当依照《工伤 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栖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袋扬条例》 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二十二条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结合辅警工作 特点,建立健全辅警分级管理、考核奖惩、新酬调整、教育 培训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晋升 培训、年度培训等专业培训和政治教育、保密教育。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考 - 5 - 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 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 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 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 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证件、服 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第二十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 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 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 - 6 - (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 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 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铺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 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 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铺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五)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辅警招聘和管理工作 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 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铺警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由聘用辅警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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