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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9日吴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 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遵 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体现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符合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1-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 主、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文明行为 促进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 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 俭自强、敬业奉献,维护民族团结,遵守文明公约和行为规 范。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做文明行为的表率。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公 益宣传。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友善包容,礼貌待人, -2 - 语言文明,着装整洁得体,讲究个人卫生。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 务。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秩序行为规范: (一)有序参与公众活动,自觉排队,不高声喧哗;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年人、残障人、病人、 孕妇及怀抱婴幼儿等人员让座; (三)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停车点有序停放,不丢弃、 不毁坏; (四)爱护公物,不损坏、不涂污健身器材、灯箱标识、 公共座椅、休闲亭廊等设施、设备; (五)爱护园林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攀花折枝、不毁坏 草坪、绿地; (六)遵守城乡容貌管理规定,不在建筑物、构筑物内 向外抛掷物品; (七)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进行婚庆、祭祀、娱乐等活动, 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八)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以及风景名胜区 设施,不在禁止区域内拍照、摄像,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 污; (九)理性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 患纠纷。 -3 -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一)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 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不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 (三)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户告、宣传品等,不乱涂乱 画; (四)饲养信鸽、宠物或者其他家禽家畜符合相关规定, 不影响他人生活和环境卫生; (五)携带犬只外出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 理犬只粪便;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公民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汽军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系安全带,摩托车 驾驶人、乘坐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二)服从交通指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越线 占道,不随意停车、掉头、变道、穿插; (三)通过人行横道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行时停车让行, 行经未设置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过路行人; (四)规范使用灯光、喇叭和通讯工具,在城区道路行 驶或者会车时关闭远光灯,不在禁止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鸣 喇叭,行驶时不使用手持电话: - 4 - (五)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安全驾驶,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摒弃驾驶陋习, 不疲劳驾驶,不强行超车,不开斗气军,不将身体部位伸出 车外,不尚军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出租车执行服务规范,保持车内清洁卫生, 不吸烟、不吃零食,不拒载、甩客或者故意绕行欺骗乘客。 第十五条公民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军道内行驶,未划定非机动军道的在道 路右侧行驶,不逆行; (二)礼让行人,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在车行道上滞留 或者任意穿行; (三)在规定区域内等候信号灯,不超越停车线,不闯 红灯;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开启转尚灯或者伸手示意; (五)停放车辆时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 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第十六条公民出行应当遵守以下交通安全规定: (一)行走人行道、人行横道,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 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按交通信号通行,不闯红灯,遇车辆礼让时,快 速通过; -5- (三)安全出行,不在军行道内拦乘车军辆或者兜售、散 发物品,不在交通路口、车行道内滞留阻碍交通; (四)乘坐交通工具不妨碍、不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抵制危险驾驶行为,不搭乘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人 员驾驶的车辆。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居民小区行为规范: (一)遵守文明公约和管理制度,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不擅自改 装、连接户外电力线路、通讯线路或者上下水、大然气、暖 气管道等; (三)保持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整洁,不 私搭乱建; (四)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 道停放交通工具、存放物品、堆放垃圾; (五)爱护小区园林设施和绿地,不占用公共绿地,不 在公共绿地上停车、种植蔬菜; (六)规范存放电动车,不在共有楼梯间、楼道或者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区域停放电动车,不飞线充电; (七)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文体、营销、收购等活动 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驾驶车辆谨慎慢行,不鸣喇叭;在划定区域有序 - 6 - 停放车辆,未划定停车区域的,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 (九)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 道。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以下网络自律行为规范: (一)传播正能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登录 不良网站,不浏览、不下载、不散布有害信息; (二)尊重他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或者擅自发布他 人照片、视频等; (三)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攻击、辱或 者详谤他人; (四)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成瘾,抵制和防范网络赌博、 诈骗等行为。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重视家庭教育,培育、传承良好家 凤、家训,倡导以下行为: (一)家庭成员相互扶助,和睦相处,互尊互爱; (二)孝老爱亲,关爱老人,鼓励精神抚慰 (三)男女平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四)重视子女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勤劳致富,自强自立; (六)票尚科学,文明祭祀,抵制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 活动; (七)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7 -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践行简约适度、绿 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倡导以下行为: (一)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 通工具; (二)节约资源,适度使用水、电、油、气、暖等; (三)珍惜粮食,按需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绿色消费,抵制过度包装,鼓励废旧利用、循环 使用; (五)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和化肥农药: (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养成随手捡拾垃圾习惯: (七)义务植树,遵守禁牧规定,爱护草原植被 (八)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九)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倡导以下行为: (一)志愿服务,乐善好施,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 血病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环境卫生、社 区治理、法律服务、赛会服务和社会慈善等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抵制违法行为,对危害社会行为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主动为社会正义行为澄清事实; (三)拾金不味,捡到财物主动交还失主或者交付有关 部门; (四)紧急救助,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呼救电话或者 -8 - 提供其他帮助; (五)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破除陈规陋习; (六)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以及劳动成果; (七)除害防病,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八)全民健身,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九)全民阅读,参与书香社会建设; (十)弘扬正气,对文明行为给予赞许,以适当方式劝 导、纠正、制止不文明行为; 十一)予以鼓励和倡导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优化管理和 服务,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开 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 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 所,应当根据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民设施 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建设,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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