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的 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 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校内及学校 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入园幼儿,下同)、 敦职工的人身安全、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 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 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 - 1 - 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 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 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 作所义必需的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 所必需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学校 的其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 安全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 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 - 2 - 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教职工应当履行相应岗位安 全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教学规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 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监护责住, 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并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 安全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 教学全过程,加强思想政治、宪法法律和安全知识教育,增 强学生、教职工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 登有关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 - 3 - 防控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 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预防控制机制,制定学 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 急机制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 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六)指导学校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 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 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 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 查处理; (九)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学校下列安全工作: - 4 - ()依法保障学校及其周边治安安全; (二)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履行校车安全 管理的相关职责,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四)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强化和学校的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卫生保健、 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学 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六条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 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发现安全隐患 依法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国务院《校军安全管理条 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 安全、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 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采购的学生 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指导、 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干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学 - 5 - 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到学校宣传消防知识,指导开展 应急演练,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安全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建 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特种设备、风险管 控、隐患治理、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预防性侵害等学校安 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 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 育、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幼儿园和公办中小学校配 备专职保安员。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 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 式,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 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 6 -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 年龄特点,开展防范诈骗、传销、溺水、欺凌、暴力、性侵 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以及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食品安全、应对自然灾害、自救与互救、远离毒品等安全教 育,定期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应急演练,教育学生掌握义 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 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 时加固、维修、改造、清理、更换或者重建。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少年儿童学习、康复、 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 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 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将学校有关安全 防控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或者报警 平台。 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方 式对保育、教育进行监控。 -7 -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照 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设置消防安全疏 散标志,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消 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 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 全技术档案,自行或者配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 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 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校军及驾驶人或者由社会提供服 务的校军及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车 辆安全维护,保障校车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开展校车交通安 全培训。严禁校军超速、超员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军接送学生的,应当明确学生 监护人定时定站点接送的安全责住。接送住务结束时,驾驶 人、随军照管人员在确认军内无人后方可关闭军门。 第二十九条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 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开展食 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供应、留样、餐饮器 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将 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应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与经营方 -8- 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 督管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住、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建立健全 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 购、加工、配送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外购食品的学校,应当索取食品采购相关凭证,建立进 货查验记录,检查食品外观和标签,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 求贮存食品。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尚学生、教职工及学 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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