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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8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与星云湖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星云湖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 -1- 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 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星云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下同)叫类为保护目标,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实施星云湖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 标准。 第五条星云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 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 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布。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星云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 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 府应当将星云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 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 于星云湖保护。 - 2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 制止和举报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星云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星云湖保护工作,协调处 理有关星云湖保护的重大同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 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星云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河(湖)长 制,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准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 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指导 - 3 -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保护 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保护区相对 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水政、渔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审查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对规划 的实施进行监管; (五)配合江川区人民政府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 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星云湖保护和升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玉溪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 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 责: - 4 -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星云湖二级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 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 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星云湖沿岸污染源; (四)收集、处理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 弃物; (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星云湖保护和管 理工作。 - 5 - 第二草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六条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 保护优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相关规划应当 与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干七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流域水资源、水产资源、 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遗产、文化 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八条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 的水库、河道、沟渠、湿地、湖泊等组织实施水污染综合治 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对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逐步实 行退耕、还林、还草,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十九条江川区人民政府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有计 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地、还林,建设生态缓冲 带,实施环湖截污治污工程。对原住居民采取有效措施逐步 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发展绿色产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 洁能源产业,发展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 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农业综合防控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 生物农药、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 6 - 星云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应当符合畜牧 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处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护建项目, 应当符合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 其他项目,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 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 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 直接排入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 处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衣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白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 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收集、清运 和处置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星云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 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 购和销售星云湖鱼类。 第二十五条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审请办理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 -7 - 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进行作 业。 第二十六条星云湖入湖船只实行许可制度。入湖船只 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 准。 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安全设备, 禁止超载。 第二十七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经玉溪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 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 养殖; (四)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 (五)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 桩、标识; (六)养殖畜禽; (七)毒鱼、炸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 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 -8- 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倾倒、堆放、填理、抛撒生产生活垃圾; (干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 炊; (干二)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 (十三)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 目; (二)尚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水污染物; (三)尚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 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固体废弃物,丢弃或者填埋 病、死畜禽;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丢弃农药、农药包 装物,清洗施药器械; (六)随意倾倒、堆放、填理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七)在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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