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晋及条例 (2019年9月28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及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 科学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 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传承人类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 -1- 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 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 学普及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 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 措施; (二)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四)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和对外合作交 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 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 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章‧普及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2 -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四)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知识; (五)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面尚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等重大决策部署;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和云南各民族优秀文化; (七)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八)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第七条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传播;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盲文编写和制作图书、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出版读物: (三)举办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讲坛、论坛、研修班、 征文、专家咨询、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利用开放式场馆、展厅、基地、宣传栏、公益广 告牌等场所和设施进行宣传; (五)其他普及形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 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可 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 社会科学普及。 - 3 - 第九条每年5月第3周为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 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事务由社科联或 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负责。 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宣传、文化和旅游、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出 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制作、展示社会科学 普及产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爱国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云南各民族优秀文 化、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民族宗教、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民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宗教事务、人口与健康、 社会保障、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 传普及工作。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住 房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发展、节 - 4 - 约资源、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高 原湖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改革、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创新、对外 贸易、外商投资、边境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 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支持配合主管部 门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群 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 自我教育的内容,利用当地教育、文化资源开展民族团结、 遵规守纪、睦邻友善、朴实民风、良好家风、健康生活、美 丽乡村建设、移风易俗和反对愚味迷信、陈规陋习等社会科 学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社 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 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八条各类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对 象的特点、工作性质和职业要求,把反映和体现理想信念、 - 5 - 社会公德、法律常识、人文素养等社会科学知识作为教育的 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 自的工作职责和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 划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 与应用。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 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 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 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 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制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 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图书、音像制品、网络出版和影视制作及其发行、放映 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编辑、出版、制作和发行、 放映。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的创作、交流和展演。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 兴媒体平台生产、传播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第二十二条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应当采取有效措 - 6 - 施示范、带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 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 人文化营、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 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游览中 心、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 栏、科普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住何单位和个人以社会科学普及为 名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 (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三)宣传极端宗教思想; (四)歪曲、丑化、襄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散布包含性别、地域、民族、种族、宗教等歧视 内容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言论: (六)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钱财;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 -7 -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人 员,安排必要经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 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开展社会科学 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维护。 利用公共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 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 按照有关规定尚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其场馆和设施尚社会开放,用于开 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 及工作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 果的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社会科学普及机构建设,选拨、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 才,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 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一条省社科联应当督促实施社会科学普及示 范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 建设和管理。 - 8 - 县级以上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应当广泛开展 社会科学普及讲座,组织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建设社会 科学普及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 共享。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社会科学晋 及事业进行捐赠。 第三十三条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社会科学晋 及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对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执行情 况的检查,对重点事项组织督办。 社科联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 覆行社会科学普晋及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社会 科学普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9 -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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