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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 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 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 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1-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 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 雷电、冰、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 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 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 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 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 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 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 2 -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 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 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 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 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 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尚 社会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 灭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 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 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团体和专业机 构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 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 灾害防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3 -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 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 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 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 据气象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 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气象 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提供基础性气象资料和咨 询服务。 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应当根据其所属 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 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 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 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 4 - 气象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 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 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 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项目应 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自。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 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 行性论证结论。 - 5 - 第十四条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 自,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可行性研究报 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 规划,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 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 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教育、卫生健康、通信、文化和旅游、民政、电力等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 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职责,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应 急预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 地、本部门实际,整合防灾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 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治 理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建设、能源、通信、旅游、 粮食、危险化学品、矿产、烟花爆竹等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 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 -6 -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准 备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演练; (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 (五)建设并维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 的隐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 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 定期检查各种排水(涝)、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 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 段的巡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 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 区域。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 -7 - 来临前和高温期间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 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 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 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 障干阜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 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 电防护装置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做好维护更新工作,定期 向防雷检测机构审报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峻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 项目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佳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根据本地大雾、霾的发生情况,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 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 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尚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做 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 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供电、供(排) -8- 水、供气、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冰清除、线 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 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做好交通疏导、 线路抢修等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情况,做好危 旧房屋的加固和人员转移,以及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 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 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 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 建立人工影响大气指挥和作业体系。 干旱、冰、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 水紧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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