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巩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 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 九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五章 水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 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 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 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尚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 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为原则。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 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 督和管理。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和 管理工作。 -2 -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 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 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未经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 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及本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制 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 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 币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 第干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 动。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市水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城市 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 3 -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 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广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 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 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 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建设计 划)。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 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 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 建设。 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 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向 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 4 - 水务主管部门接到立项审请后应当对该项城市供水工 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符 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项 目批书》;不符合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应 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 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节约用水设施应当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逐步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海水利用或者其他节水措施,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用水 量。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水单 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 合有关节水规定的,用水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 有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市住房建设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并应 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区水务主 - 5 - 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 水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 设备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 第二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 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峻工验收应当有供水企业 参加。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水表及水表之前的用 户自建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 理,产权自移交之白起一并转移,但是高层建筑的水压加压 设施除外。 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受移交之日起二十日内,保证该城市 供水工程具备通水条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 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与规范;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市水务主管部门 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 -6 -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供水 企业可以拒绝通水。 第二十八条,用卢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 得污梁城市供水水质。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 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 第二十九条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应当改装、拆除或 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 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及 相应的补救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第三十条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 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该保护措施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 -7 - 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 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 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 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政府鼓励、引导供水企业组建供水企业集团,实行规模 经营。 第三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 配计划,组织生产城市供水。 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众公 布本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 实施结果。 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水服务水压; (二)供水水质; (三)抢修及时率; (四)抄表、收费服务; (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三十五条,符合城市规划且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 的,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或者停止供水,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 -8 - 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保证其出广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 准。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 进行监测。 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 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最低服务水压。 最低服务水压及水压的测定、监督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 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 物业管理机构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 构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自行确定或者改变用 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 第三十九条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 构应当按照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四十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尚市水务主管 部门报告供水、水费收取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 -9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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