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2019年8月1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 推进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 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1-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完善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实现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 范与倡导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加强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 本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制定工作规 划和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 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制定文明 公约。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2 - 具体负责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 作; (二)督促、检查、通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 情况; (三)督导相关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 建议、投诉;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事项。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 教学内容,引导学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 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 为先进事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规范 与倡导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 3 - 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尚有关 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 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规范与管理 第八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 源; (二)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时主动为老 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让座; (三)兴趣和爱好文明、高雅; (四)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主动 参与楼院、小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 (六)关爱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 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 范: - 4 - (一)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不浪费;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 内; (三)文明办理喜庆事宜,不铺张,不恶俗闹婚: (四)文明殡葬,绿色祭奠,不在公共区域吹奏丧事鼓 乐、抛撒寞纸,不在指定区域以外焚烧祭品和衣物等,不将 骨灰装棺土葬; (五)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七)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不争吵漫骂,依法处 理。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 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 哗;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 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 剧院等场所保持安静;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尊重演职员、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爱护 -5- 场馆设施; (五)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 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生活; (六)文明就医,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发生 医患矛盾、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七)文明上网,不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 淫秽暴力信息,不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漫骂 他人;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 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乱弃动物户体; (四)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 废弃物; (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刻画、涂写、张贴; (六)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6- 或者改变其用途; (七)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 (八)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 烟花爆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主动让行; (二)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库和划定的停车泊位; (三)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 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 (四)爱护公共自行车,使用后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乘坐公交车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不在公交 车内吸烟、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 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 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 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 子设备; -7 - (二)军辆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救急等 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驾驶、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 科等操纵装置,设骂、拉拽、殴打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 害安全驾驶行为; (五)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留、气讨、兜售物 品、散发宣传品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区域文明,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 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外悬挂、摆放影响市容或者可 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 (六)在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破坏绿化,扒翻种植; (七)在住宅小区内或者周边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8 - 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活动,制造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生活; (八)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九)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区 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和秩序 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 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从事 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不刻划、 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当地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行为; (五)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格、 人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自觉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保护江、河、湖、荡、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垛田等 独特自然风貌。不得向水体内倾倒、抛弃工业固体废物、农 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废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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