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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31日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 禁止与限制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 -1-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 进、社会共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形成倡导与促进并行、 奖励与惩罚并举、保障与监督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 - 2 - 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 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八条报刊、户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 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开展文明建设宣 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 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户告介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刊播公益 广告。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爱惜 草坪花木。保持村庄卫生整洁,圈养家禽家畜;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公共资源,绿色出 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衣着得体, 自觉依次排队; (四)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 的风俗习惯; -3 - (五)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文明 祭祀; (七)重视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促进家庭和睦; (八)邻里友爱,守望相助,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 积极参与“马鞍山邻里节”等各类邻里互助活动。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 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 方式实施见义男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 第十三条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鼓励单位和 个人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 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 他组织积极参与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 - 4 - 第三章禁止与限制 第十五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轿厢内: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营、儿童福利机构等以 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 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 自的禁止吸烟标志,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并可以拒绝提供有关 服务。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喷涂广 告。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又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 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 5 - 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驾驶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喇叭或者变道。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停放在停车 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闯红灯、违反规定逆向行驶;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滞留; (三)手持使用通讯工具;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驾驶非机动军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交义路口或者人行 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 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加装车篷。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不 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 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第十九条禁止在车行道内拦乘机动车、发放广告、兜 售物品等。 行人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得嬉闹、 滞留,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第二十条出租军驾驶员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 持军辆十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 - 6 - 费票据。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 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道路、广 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 行为。 沿街商铺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序,不得在店外经营、乱 搭乱挂,不得违反规定向外倾倒垃圾、污水。 第二十二条农(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不得超越合同确 定的地点或者区域,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或者堆放物品。农(集) 贸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集)贸市 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 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禁止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毁绿、种菜,禁止私拉电线, 禁止占用道路、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 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第二十四条进行娱乐、商业展销等活动,应当选择合 适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点至次日 晨八点),在已峻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 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7 - 第二十五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为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获评国家、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道德模范 和优秀志愿者个人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免费游览本市 旅游景点。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 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见义勇为、无偿献 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以及其 他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 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的测评纳入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体系。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健全校园文明行为规 范,加强思想道德、师德师风、校园文化、校园环境建设, 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 -8 - 容和职业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 等在依法组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 会章程时,可以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予以具体约定,督促成 员共同遵守。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加 强道路监控系统建设,及时记录、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 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 行为。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 止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 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 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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