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侠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教育 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 导,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 策的督导; -1-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 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 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 全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将 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 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 行使教育督导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 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能。 第六条鼓励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 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 活动。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定教育督 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 2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 育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学校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四)对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五)开展教育督导培训、考核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督导职责。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自和与教育督导有关的人事档 案、学生学籍等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 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 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 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 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 任免。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 - 3 - 住职条件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结果尚社会公布。兼职督 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 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三)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 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 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 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动 态管理制度。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 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三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 - 4 - 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 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 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高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学校实施教育督导。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 -5 - 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 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教师队伍师德师风等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 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 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督导室或者督导 岗位,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 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 作。 鼓励和扶持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 估,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 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 6 -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 展评估监测的,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接受 被评估监测单位的财物,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 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 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 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 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与规模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 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二十一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 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全少实 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 综合督导。 第二十二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 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安全的隐 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7 - 第二十三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接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督导规模与督导任务,成立督导小组,确定 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应当征求公 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 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检查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 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 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 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 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制定整 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 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8 - 第二十八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 机构应当于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 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 导结果运用机制。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 督导整改情况通报制度和督导问责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设 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学校管理水 平、教育质量等开展评价以及督导问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 督导整改情况,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 大及以上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将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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