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四章 湿地利用与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 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利用、修 复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 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 -1- 以及水库等人工湿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主要包括:卧龙湖、仙子湖、 子洞、辽河、浑河、蒲河等。 第四条湿地保护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科学修复、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保证湿地总量稳定、有所增 长和质量提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 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体系。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湿地保护资金投入, 将湿地保护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和湿地修复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 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研究涉及 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问题。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 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 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 - 2 - 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 第八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 制。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 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 相关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非法利用湿地的 行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有权 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行为进行检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章湿地管理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符 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 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3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 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干一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 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自标和住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 证会,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湿地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 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投入、认定和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履行属地管理 责任,加强其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的管理, 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稳定和景观的完整。 一般湿地可以分为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市级重要 湿地和其他湿地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重要湿地的名录 - 4 - 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 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市级 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市级重要湿地由市人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 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其他湿地由区、县(市)人 民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和界线,组织设立保护界标。保护界 标应当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范围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第十四条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按照有关 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 度。 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可以 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跨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 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 自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 - 5 - 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 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的意见。 第干七条因公益性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 和其他湿地的,依照管理权限,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在湿地内 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 本功能。 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修复方案。湿地保护和修 复方案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 后,占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和湿地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水务等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类型的湿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 区的监测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档案。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湿地资源调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 次。 - 6 - 第三章‧湿地保护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级重要 湿地和其他湿地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 保护小区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 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科普教育、 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市级重要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面积较小、生态功能较为明显、不适宜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建立市级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标准,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湿地保 护小区。 第二十一条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提出审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会同区、县(市)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提出审请,区、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经 原批准其建立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湿地 -7 - 保育区、生态功能区和管理服务区。 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 护活动;生态功能区内只能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 态旅游为主的活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和服务活动。 湿地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监测等必需的湿地 生态系统保护活动。 第二十三条未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 保护小区的湿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的实 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湿地的原有属性,防止湿地生 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四条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湿地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 和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体系,制定有害生物防治 和生态灾难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三)非法挖砂、采矿; (四)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五)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六)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徒洄游通道,在湿 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8 - (七)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八)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 垃圾 (九)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 和构筑物; (干)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凸草湿地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在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和 生态种植等湿地资源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 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 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 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对湿地资源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市级重要湿地和 其他湿地利用预警机制。 第二十八条湿地修复实行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 辅的原则。 对退化的湿地,可以采取土壤修复、生态补水、封育、 禁牧、限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 行自然修复、人工修复或者重建,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第二十九条湿地修复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

pdf文档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 1 页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 2 页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0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