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2019年10月25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 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 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 算,保障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 受社会监督。 -1 - 第五条市佳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工作。 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违法查 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的城 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中心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 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营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每年4月的第一周为本市城市绿化宣传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宣传工作,普及绿 化知识,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单位和个人植绿、 爱绿、护绿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 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养护期 间的冠名权。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 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 投诉和举报。 -2 -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 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 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 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选用、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 美化效果好、经济环保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十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范围。组织建设项目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白起十五个工作白内将附 属绿化工程的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 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智慧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升城市绿地智慧化管理水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 对绿地进行普查和登记造册,确认绿地权属,明确管辖区域 -3 - 界限和建设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 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 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 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 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 单位负责; (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 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化养护。绿化养护应 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 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 - 4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 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临时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 木。 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要移植树木的, 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 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 木并确保成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由审批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砍伐 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5 -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 建设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设计、 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或者挖 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 四十八小时内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 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心城区内的古树名木进 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 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 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 木为大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 外五米。大树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 树中心以外七米;胸径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护范围为树 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五米。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 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 导。 - 6 -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搭棚、架设电线、天线,在树木上钉、 剥、刮、刻、划、拴物或者牲畜,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及损 害花草、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含绿地内的硬化路面)上随意停放 车辆、设置临时商亭、摆放摊点、放置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四)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 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排放热水、有害污水、污 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 物,以及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养殖放牧、擅 自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绿地内、树旁用火: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 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擅自、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市行 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 以下处以罚款。 -7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市行政综合 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的,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阻挠园林绿化部门开展绿化工作,应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拒不履行 绿地建设管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履行城市绿化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8 - 任。 第二十五条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根据树种、树龄、规格、 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9 -

pdf文档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 1 页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 2 页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0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