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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2019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五章 执法协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 法质量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 -1-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 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 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经依法确定行 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且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城市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 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自标,建立城市管 理协调机制,依法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培训工作,依法查处职责 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委员会、村 -2 -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 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 管理秩序。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 管理需要,依法确定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的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第八条县(市、区)之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辖发 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重大复 杂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案件的查处;对县(市、 区)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查处。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 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3 - 证件,实行持证看装上岗。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 标准、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为人违 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 可以采取说服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引导行为人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 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 (二)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 - 4 - 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可以 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划定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 政府门户网站、责任区范围明显位置公示。 第干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白常巡查 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 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力量。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 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能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配置行政执 法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 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 - 5 - 作。协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 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基层倾斜,提高一线执法 办案人员比例。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的经费与任务相适应。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 车以及调查取证、通迅等装备。 第五章执法协作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 共享。 - 6 - 下列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及时告知: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 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在执法中 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管理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执 法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违 法案件移送制度。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 应当及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工 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 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拆举 -7 - 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拆举报联系方式。对投拆举报应当及 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 依法尚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泄露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四)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五)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 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 - 8 -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 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悔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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