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 范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 法规,维护公序良俗,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推动社会文明进 步,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行为。 -1-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 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教育引导、重在养成的原则, 发挥公民主体作用。 第五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协调 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 给予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 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参与大 -2 - 型活动服从管理; (二)文明出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主动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病人、孕妇及怀抱婴幼儿乘客 让座; (三)文明就医,医患相互尊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 患纠纷; (四)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遗迹、旅游 设施等,听从文明劝导;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不损毁或者侵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文化娱乐设 施、体育设施、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不 在网络和其他场合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发布侵害他人名 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抵制低俗淫移暴力信息; (八)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九)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包装盒 (袋)等废弃物; (三)不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树木、 -3 - 电线杆及其他设施和地面上乱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户告 等宣传品; (四)商业庆典、娱乐、健身、装修房屋等活动,合理 选择时间、地点、方式,避免环境噪声污染干扰他人工作学 习生活; (五)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文明祭祀,不随意焚烧莫纸、抛洒祭品; (七)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超车;行经人行横道时 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规范使用灯光和喇 叭;不使用手持移动通讯工具;不占用应急通道,让行执行 紧急任务的警军、消防军、救护军、工程救险军;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逆向行 驶和超速行驶;不醉酒驾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规定 地点有序停放,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机动车泊 位等; (三)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 隔离设施;车辆让行时,快速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动车时,按规定使用安全 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妨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 4 - (五)车辆上下乘客规范停靠,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 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六)文明使用共享车辆,不损坏、不乱停乱放: (七)其他交通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损坏公 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三)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不在城市住宅区饲养鸡、鸭、鹅、鸽、兔、羊、 猪等家禽家畜; (五)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随意抛弃动物 户体; (六)规范停车,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道路通行; (七)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八)不在楼宇(房屋)外立面、楼(屋)顶私搭乱建;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重视家庭教育,尊老爱亲,勤俭持家,传承优良 家风家训,培育文明素养; (二)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葬; - 5 - (三)抵制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 动;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养犬文明行为规范: (一)城市区饲养犬只主动登记和防疫; (二)携犬只出户拴束牵领、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清理 犬只粪便; (三)不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 公共绿地、展览馆、办公、教学、医疗、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等公共场所 (四)不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随意丢弃犬只。 导盲犬、助残犬、警犬等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 第十四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弘扬正气、见义勇为; (三)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就餐、合理消费,节约水、 电、油、气等资源;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管(组织) 遗体; (五)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 -6- 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社区治理、法律服务、赛会服务等社 会公益活动; (六)关爱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障人士 等;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 场所为志愿者、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 水、餐食加热、休息等便利服务; (八)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文明 币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九)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 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联合执法、教 育引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 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捐 献、捐助、捐赠等行为给予褒奖。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有困难时司 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7 -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的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规 范,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优化城 市管理和服务。 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当按规定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配备便民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 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和制止、纠正不文明行为。 制定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协会章程等应当 约定文明行为相关内容。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文明引导员,在车站、码头、广 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引导工作,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 阻。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交通 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范、清晰、完好,依法维 护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 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交车、出租 车等运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文明行为教育培养, - 8 - 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损害市 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 理,推进婚俗、祭祀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应当加强文明行为教育培养,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加强 师德师凤建设,提升师生文明素养,培育优良校凤、学风。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 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按照规 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监 督,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公共场所的户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户告媒介应当 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 建设,严格依法管网治网,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 机制,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促 进诚信经营、文明经商,营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 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营造促进文明行为规范良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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