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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 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 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 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 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 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 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 - 1 - 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 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 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 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 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 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 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 传人才发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 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九条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 国际内陆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 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 素质。 - 2 -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 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 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 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自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 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 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 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 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 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 励企业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 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 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 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社会 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力。 -3 - 第十四条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 自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 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 地等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 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 果推户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通化 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 第十七条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 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 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 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 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察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芦和人才培养等 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4 - 第二十条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子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 予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 能力培训、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 第二十二条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 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 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 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 境、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 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 和引进入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 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 术人员到企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司以在科技 - 5 - 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并接照规定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 科研、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 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 价主体作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 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 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评定 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 要素。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条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 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 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 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 6 - 人才工程项自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人才评价。 第三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 研项自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 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 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 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 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 化。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 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 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扩大人才参 政议政渠道。 开展专家决策咨询,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前,组 织相关领域人才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7 -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 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国有企业、院校、科研 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 创业环境。 第三十八条实行“通化英才卡”制度,人才凭卡在落 芦、出入境、居留、医疗、交通、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社 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 住房保障,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以 依法建设人才公寓。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 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评议和质押融资 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实行严格的知识 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 等机制。 第四十一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诉 求表达机制,对涉及人才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 者途径。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 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 -8 - 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人才守法诚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 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政策实施部 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核部门应当取消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 所获得的资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 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和保障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 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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