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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 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 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法定图则 第五章 城市设计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 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 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自,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 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 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 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 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2 -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 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 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 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 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 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 三年。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 与环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 则审批权。 -3-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李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 任或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 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八名。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 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 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 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指 导全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全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 的城市性质、发展自标和发展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 发展形态、次区域及组团结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交 通运输系统及全市性基础设施的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风 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 的基本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 审议全市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容公开展示三 十白,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意 - 4 - 见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 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全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对全市总体规 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总体规 划相协调,并服从全市总体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 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规划 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次区域规划应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指 导次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 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 民政府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求制定。 -5 - 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团 结构布局,参照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 行政区划确定。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 组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 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分区规划作重大 调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法定图则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 各片区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进一步明确 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详细蓝图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 控制要求制定,详细确定片区或者小区内的土地用途及各市 政工程管线等项目的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能覆盖的地块,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法定图则 第二十一条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 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法定图则 草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后审批。 - 6 -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制定法定图则 的编制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编制的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 程中应当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 后,应当公开展示三十日,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示查询期间,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法定图 则草案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应当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 行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法 定图则草案进行修改。 币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以通 知提议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进行审议后,应当将审议结果 书面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 -7 - 生较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 影响的; (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 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意见,获得市规 划委员会接纳的。 修改法定图则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城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 设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第三十条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 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高部城市设计应当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 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 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 计。 第三十一条以下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街道商业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8-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 (五)生活性海岸线; (六)重点旅游区。 第三十二条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 则,对城币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 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三十三条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 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 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 用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者城市基本 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 但是下列项目除外: (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 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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