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保证行政许 可主体合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委托,是指具有行政许可 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委 托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 高效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 得委托。 第五条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依法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 构司以提出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许司 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司以提出将市人民政府及其部 -1 - 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建 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考虑拟受委 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意见。 拟委托的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相互关联且涉及两 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后同步委 托。 第八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委托的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报送委托行政许可审请报告和证明受 委托行政机关相关资质材料,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工作的机构经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 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本办 法要求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机关; (三)经批准实施委托的,委托行政机关将委托行政机 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行 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进行公告; (四)委托行政机关将委托实施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负 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备案,并将与受委托行政机 关签订的委托书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的委托 -2 - 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委托行政许可的事项: (四)委托行政许可的依据; (五)委托行政许可的范围、权限、期限; (六)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七)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汇编办事指南、集中培 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 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审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司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 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 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受委 - 3 - 托的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 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 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的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变更或者终 止有关行政许可委托的建议,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 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定期开展对委托实施行 政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法 委托行政许可的,有权尚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发现受委托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委托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 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 - 第十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住。委托机 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 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5 - 第十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住。委托机 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 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5 - 第十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住。委托机 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 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5 - 第十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住。委托机 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 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5 - 第十九条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住。委托机 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 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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