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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4 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 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章 律师业务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深圳经济 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 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妨碍、干涉、威胁其合法行使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辩护言论或者代理言论,不受法律 追究,但是危害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言论除外。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律师、律师事务 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七条律师资格的取得,应当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上级司法 - 2 - 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授予。 第八条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应当审领律 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 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在高 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要求以 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第九条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居民,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 部门提出执业审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接到审请人的执业审 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签 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审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 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 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 3 -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审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 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审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 不予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 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市 司法行政部门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 泾为注销登录。 第十五条律师名薄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 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 - 4 - 第二草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 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 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 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 执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辞去现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 5 - (三)以律师个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适 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 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 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对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请,市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 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同审请文件一并报送上级司法行 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收到批准设立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批 准通知书到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并尚市律师协会审请登录。律师事务所登录后,可以开业。 -6-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变更名称,应 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律师事务所领取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 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市司法行政部门可 以报经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分所的,应 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 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形式: (二)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业务; (三)制定分配方案; (四)聘用、辞退律师及辅助人员; (五)管理和处分本所财产; (六)其他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法人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设主 任一名,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事务所可以设副主任, 协助主任工作。 法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由该所 全体律师会议决定。 -7 -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任的产生与免职,按照该 所制定的章程办理。 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副主住的产生与免职,应当报市司 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总额中 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于的发展基金。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制度。律师事务 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当有赔偿条款。律师在执业中因 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当 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额进行赔偿。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有过错的律师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每年进 行年审、注册。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审请年审、注册时,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审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及复印件: (三)年度人员、机构、业务工作情况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六)提取发展基金证明; (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查情况报告; -8 - (八)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 则不予年审、注册。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原因之一予以终止的,由 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审请解散,并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依法吊销执业证 书的; (三)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 件的; (五)其他原因。 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经年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被终止 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四章‧律师业务 第三十二条律师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接受委托,为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及其他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与当事人 会见、通信,不得泄露侦察秘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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