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巩经济特区规划王地监祭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 年2月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4月 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 31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 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四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1- 执法监督 第五章茅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规范规划土地监 祭执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 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四条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 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 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 2 -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 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 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 祭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 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和配合规划 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 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探索建立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公安机关证据收集、信息 共享、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违法行为 和土地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和规 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预 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业主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 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报告。 - 3 - 第二章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 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 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五)依法对规划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六)依照本条例对违法抢建的建筑物行拆除。 第十条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 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 (四)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 执法行动; (五)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 - 4 - 土地监察工作; (六)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 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 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白 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 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 责: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制止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并报告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察 -5 - 工作; (四)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规划土 地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 属地管辖。除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 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案件管辖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 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办理,也可以办理由区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同时违反施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划土 地监察机构和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分别依法查处。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 第干五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卫星遥感监测、 航拍、电子监控和监察人员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规划违法 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人口和 - 6 - 房屋综合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 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举 报制度。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头 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 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全市 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平台进行,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 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 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三)属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白起十个工作白内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理由告知案件移送单位 或者举报人。 -7 - 第二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 有两名以上规划土地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到场, 并出示执法证件。不按照前述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 权拒绝接受监察。 第二十一条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规划 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 定,但是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部门决定。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审请监察人 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审请监察人员回避的,决定机关应当 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审请复核一次,决定机关应 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调 查取证。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 始凭证。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是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 由原件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 -8- 以当事人、证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规定 期限内接受调查询问。 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笔 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 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 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规划土地 监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有权查阅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和 证人。 鉴定机构应当就鉴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并向规划土地 监察机构提交书面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 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鉴定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 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七条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 法行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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