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巩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 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查 第五章 处 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 -1- 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 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 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 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 覆行查走私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不得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 2 - (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 案件; (二)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 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在海关、边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 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 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 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 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抗拒、阻挠查绳走私等突 - 3 - 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处理海关查缉走私需要地方部门配合的有关 事项; (八)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干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电旅游体育、海洋渔业、 税务、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履 行职责时,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或者综治机 构。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 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 效考核范围。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综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 情况报告,总结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走私活 动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走私的各项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市综治机构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建立 反走私信用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 -4- 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反走私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 调有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 作。 第十五条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 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综治机构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有关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反走私综合治 理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章查缉 第十八条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 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 (二)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 构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 交流,实现情报共享。 第二十条综治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走私高 -5 - 发区域、走私重点渠道、走私热点商品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重点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 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巡逻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反走私综 合治理工作。 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另行制 定。 第二十二条建立反走私情报信息激励机制,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处理获取的情报信息,并 依照有关规定对情报信息提供者给予奖励。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可 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 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薄等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 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 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海关绳私部门处理。 发生管辖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当 -6 - 及时提交市综治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涉嫌走 私货物、物品,但是所有人和走私违法事实均无法查清的, 应当将该货物、物品移交市综治机构:市综治机构应当发布 期限为六十日的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移送市财 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会同有关 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 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查获后二十四小时内移 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所得 款项存入币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上 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 海关依法处理;其他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登 记备案,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需要集中销毁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市综治机构 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在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 货物、物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货物、物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与该货物、物品价值等额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由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查处重大、特大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三)积极协助查获走私案件,贡献突出的; (四)查处反动、淫移、侵犯知识产权等走私货物、物 品,数量较大的; (五)反走私综合治理研究成果或者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成效明显的; (六)对反走私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综治机构另行拟定,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治机构 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一)未有效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导致本 地区、本辖区走私活动严重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照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者 阻挠缉私等突发事件的; (三)未有效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情节 严重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8 -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 是指自被查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进口手续、合法 经销单位的发票或者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合法来 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 -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0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