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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995年10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1月4日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订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
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
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2 -第一条 为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 、人文资
源和生态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
和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 。风景名胜
区、外围保护地带和核心保护区的面积与界线按照国务院批
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水土、林木、
植被、矿产、鸟类与其他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
园林建筑等人文资源的保护 、利用,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等
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
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
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服务等活动 ,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组织
实施本条例。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
照各自职能实施本条例。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区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具
有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 ,应当教
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 3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与中央、省、部队驻山
单位协调 ,及时处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环境资源
保护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应当
服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统
一管理。
第七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
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向社会
公布。
经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调整或改变 。确需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
景名胜区范围 、性质、保护目标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 、重大
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
空间布局 、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批准手续;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 ,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
调整或改变规划不得缩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应当报原批准
部门批准。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和建设 ,应
当符合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白云山风
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边界线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 4 -边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
边界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
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不得违法占用 、破坏白云山风
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 、人文资源 ,禁
止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
各类开发区和建设工矿企业 、货运站场 、宾(旅)馆、招待
所、培训中心、别墅、住宅区、度假区、仓库、医院、疗
(休)养院、学校、集市、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
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塔架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
护无关的各种工程项目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白云山风景
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 、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 ,
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的工程项目 ,其布
局、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构)
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二米以内。
第十二条 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景物、- 5 -污染环境 、阻塞交通 、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工程
项目。新建的建 (构)筑物,其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 。
第十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
决定;
(二)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
批或报送审批之前 ,应当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但白云山风景
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除外。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
必须限期拆除。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 ,原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 -兴建的建 (构)筑物,依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允许保留 ,
但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应当限期改造 ;依照白云山风景名
胜区规划应当迁出的单位和不允许保留的建 (构)筑物,应
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对限期改造 、拆除、迁出应当给予补偿
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工
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
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好周围景物 、水体、林草植被 、
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应当接受白
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 ,建设
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清理施工现场 、恢复原貌或原有功
能。
第十六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
有偿使用制度 。凡利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的单位和个人 ,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资源有偿
使用费。该项收费应当用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
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 、使用
权人损失的补偿。收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
植保组织 ,健全防火 、植保制度 ,设置防火 、植保设施及消
防通道,做好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分 、林相改造的- 7 -需要,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或其中部分地域进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的具体时间 、范围和办法 ,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林木 ,不得
擅自砍伐 。确因更新 、抚育等需要砍伐的 ,应当向林业和园
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砍伐的树种 、数
量、地点、理由和补种方案 。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 ,应当书
面征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白云山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意见书
面回复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作为申请单位的除外。
砍伐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载明的树种 、数量和地点进
行砍伐,并按限期完成补种或异地造林任务 。更新、抚育性
的砍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白云山风景名
胜区内采集野生植物 、野生药材物种 。确需采集的 ,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野生药材资源保
护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 。采集野生植物 、野生药材物种的 ,
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 8 -第二十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
采石、开矿、采砂、采土、开荒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
貌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已损毁的
古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需要恢复的 ,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占用应当恢复或应当实施遗址保护
的古迹遗址的单位,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二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 ,禁止修坟
立碑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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