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 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 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 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 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 - 1 -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 行。 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 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 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 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 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 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应纳入 城乡规划。 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 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2 -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 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 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 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 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币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指标、 -3 - 要求作出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 证,征求规划管理单元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 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管理单元修改方案报经城市规划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 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标、要求 作出调整的,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 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审请,同时附送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草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 书面审请要求和周边规划情况,组织编制规划调整方案。规 划修改论证报告和草案及调整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独立地块指标调整情况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 的总体指标平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部的控制指 标、要求的调整,不适用于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 行政街道界线、天然地理界限等因素划定的、由多个规划地 块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 -4 - 机关可以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 进行局部修正: (一)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 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 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二)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 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三)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 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修正应当遵循下列程 序: (一)建设单位(政府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请。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请事由进行审核,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原审批机关的委托,同意组 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方案。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 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对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修正方案, 应当予以公示,并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公示反馈意见。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原审批机关的委托, 以原审批机关的名义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区的村庄布点规划, - 5 - 经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批。 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组织编制村庄 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一 条的规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修改村庄规划,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展示城乡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的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0白,在展示期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者审批机关作 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 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再 媒体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 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城乡规划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 -6 - 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的依据、期限和受理标 准。 审请人申请办理城乡规划管理业务,应当按照受理标准 备齐相关材料。审请人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 代理人代为办理。审请人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分别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或者委托共同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审请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各类图纸 资料的电子文件及用于城乡规划编制的电子文件,应当符合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 第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业务审请,应当 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审请事项不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权范 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审请人尚有关 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审请人当场更正。 (四)审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于法定事由决定暂停 -7 - 受理某类业务审请或者暂停受理特定审请人业务审请的,可 以作出暂不予受理的决定。 (六)审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审请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 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审请。逾期审请的,规划和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审请人重新提 出行政许可审请。 (七)审请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审请事项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权范围, 审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审请人按照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审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 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审请人填写受理审请表时,应当选择批复文 件、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 (一)直接领取方式,即审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凭身份证 明文件、委托书直接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的方式。 (二)邮政快递方式,即审请人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8 - 管部门通过邮政快递交付的方式。 申请人主动审报违法建设处理时选择直接领取方式送 达行政处罚文件,但在规定领取期限内未领取的,规划和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留置或者公告等方式送 达。 第十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司、乡村建设规划许司审请后, 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 外的下列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 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 (一)审定涉及城市旧城改造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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