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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
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新时代公民 道德建设,促进和提高公
民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
- 2 -同配合、各级分工负责、社会全面促进、全民共同参与的推
进机制,按照以人为本、德法并举、倡导为主、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
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
诉;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 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 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 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按照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
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正面宣传、鼓励引导制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体平台,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和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文明促进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建设泰安; (二)诚信守法,崇德向善;
- 4 -(三)爱岗敬业,真诚奉献;
(四)邻里和睦,平等友善; (五)尊老爱幼,勤劳节俭; (六)移风易俗,新事新办; (七)保护环境,关爱自然; (八)美好家园,共享共建。 第九条 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 (二)爱护花草树木和城市绿地,不在公共绿地、草坪
等种植蔬菜、粮食、水果等作物;
(三)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四)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
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五)保护水源水体, 不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区、 公园、
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六)按规定时间、地点摆摊设点,保持集贸市场、便
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七)不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不在建(构)筑物的阳
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 5 -(八)禁止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九)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
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十一)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
所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第十条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场所着装得体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
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电梯等按序排队、依
次进行,礼让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
(三)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商业促销和娱乐、健身
等活动;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
等设施;
(六)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
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围观、拥堵现场。
第十一条 文明驾驶、文明骑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6 -(一)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
主动礼让、避让行人,不抢道行驶;
(二)通过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依次通行; (三)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四)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侵害他人;
(五)驾驶车辆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
具;
(六)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
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七)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不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和消
防通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等;
(八)公共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
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执行服务规范,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整洁卫生,停靠车辆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载;
(九)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按指定区域停放共享车辆,
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
第十二条 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
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机动车礼让、避让时,应安全快速通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强迫
- 7 -他人让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
驶人安全行车;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乞讨、 兜售物品、 散发物品等。
第十三条 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
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 第十四条 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
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
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 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影响建 (构)
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保持环境卫生。带领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 8 -(二)携犬只出户应当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
主动避让路人,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 、教育
教学机构、 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公共体育场所及商场、 超市、
酒店、餐厅、图书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
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入同意;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
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
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前款第一、
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观看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 应当尊重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维护场馆卫生,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九条 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
生活方式,减少使用塑料袋、快餐盒等一次性用品,拒绝奢侈浪费。
- 9 -第二十条 倡导文明上网, 不得在网上从事编造、 传播、
散布低俗淫秽信息、暴力信息、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播发、转发灾害现场血腥画面或者伤害公民情感的照片、
视频,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
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
明用语和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明码
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违法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
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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