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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政条例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7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 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 -1-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 务、快递业务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 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国家安 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 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财力、物 力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邮政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 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以满足 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 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 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 2 -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七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 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 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当地 城乡规划。 第八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校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 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 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 句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审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 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后,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 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 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 步设置村邮站,并对村邮站兼职工作人员提供适当补贴,提 - 3 - 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和邮政企业商定,场 所可以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 组成人员兼任。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 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邮政企业委托村邮站代办竞争 性业务的,应当支付代办费。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并为邮政企业、快递 企业投递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商业区、 旅游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等,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 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镇新建住宅楼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 置,设置与住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供 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信报箱间(群)设置所需费用纳入 建设成本。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信报箱、信报箱间(群)建设应当与楼房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镇现有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或者信报箱间(群)的, 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 - 4 - 责设置,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信报箱、信报箱间(群)的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 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 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 途。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 支局(所),邮件运输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 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政设施或者开展流动服务时,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城市 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 (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 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征收单位或 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 迁单位依法承担。 第三章‧邮政晋遍服务 第干五条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 - 5 - 段,逐步建立集受理、咨询、查询、监督、市场调查与预测 为一体的用户服务中心,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满足社会用邮 需求。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 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 政晋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 和资费标准。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提供邮政晋遍服 务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用户书写服务台并在明 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业务单据书写式样、资费 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服务、监督电话。 邮筒(箱)应当标明开取时间和频次;邮政企业应当按 照规定的时限开启邮筒(箱)。 邮政企业应当会同地名管理机构在城乡街道、村名址牌 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上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 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 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对尚未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 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商定的已 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 6 -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的十白前书面 告知邮政企业。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 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投递。对同一城市市区内互 寄的信件,应当在两白内完成投递;对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所在地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白内完成投递;对本省同 一设区的市县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投递;对本 省不同设区的市县际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投 递。 邮政企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 应当不少于五次;对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 应当不少于三次;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邮政管 理部门规定的频次投递。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将给据邮件投递至标明的地 址,并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按给据邮件交寄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法律文书,收 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单位收发室,并 由收发人员签收;收件地址为家庭地址的,邮政企业应当交 由收件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签收。交寄录取通知、录用通知的, 寄件人应当在封套上标明。 平常邮件,收件人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插箱投递;没有 统一设置信报箱的,城镇投递到邮件收发室或者收件人指定 -7 - 的地点,农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民委员会确定的接收邮件 的场所。 用户领取包裹,邮政企业应当提供便利,在就近的网点 为其办理。 用户领取邮政汇款,邮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 品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夹寄。 对于有特殊价值、特殊要求的邮件,用户应当特别声明, 可以选择邮件保价等方式交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 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 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的, 应当视情况依法分别处理。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子 收寄。邮政企业事后发现用户违法夹寄物品,可以退回信件。 信件退回的,应当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子 以免收;无法退回的,依法处理。 对于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 视内件。进行验视时,应当由用户自行开取邮件,当面进行 验视。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 品的,应当依法处理。用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 8 - 第二十二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不符合规定的封装规格、 书写格式,未正确填写邮政编码,不使用规定的邮资凭证的, 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无法收寄的,退回寄件人,并 注明退回原因、日期和机构,退回费用予以免收;无法退回 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业务代办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住宅 区或者单位收发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邮站负责投递 的人员接收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 件。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对误收和无法投递的邮件,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邮政企业取回。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在三日内通过拨打统一的客服电 话或者联系投递员等方式告知邮政企业取回;用户误拆的邮 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重封签章出具证明后,通过拨打统一 的客服电话或者联系投递员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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