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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 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海市及周 边地区的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其他污 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是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 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 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和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 贵矿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 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扩散规律,制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2-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 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联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乌海市及周边地 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地 区大气污染实施联防联控联治。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五条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推进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六条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减量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单 独下达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解指标,乌海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应当根据总量控 制指标和分解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协作机制,推-3-动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合作。 第二章矿区污染防治 第八条新建矿山应当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 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九条中小产能矿山开采企业集中的区域在编制矿 区环境治理规划时,应当统筹部署矿山开采企业的排土场、 临时排矸场和道路建设,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 严格控制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 第十条采用露天剥离方式开采的矿山项目,应当按照 要求配备并使用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抑尘设备。 第十一条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实施矿权范围内着火点 灭火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应当 采取密闭或者严密加盖篷布、喷洒表面凝结剂等抑尘措施, 禁止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 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三条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气 象灾害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 停产等措施,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鼓励煤矿采用全 过程密闭式运输。-4-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硬化和养护进矿道路、厂区道 路、工业广场,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 染。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石方剥离、装卸车等 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排土场应当按照批复的矿山开采 设计及时固化或者覆土绿化。边坡治理应当采取工程、生态 等措施,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第三章工业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鼓励工业园区实施煤改气或者可再生能源 替代化石能源,推进余热余压梯级利用,建设生产用热热源 以及热网,推广集中供热和制冷,淘汰分散锅炉。 第十九条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 实际,确定本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企业,制定并组织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 编制治理方案。 第二十条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 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应当执行大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自治区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执行现有排放标准。-5-第二十一条工业炉窑应当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 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物料落料点应当配备集气罩和 除尘设施,或者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粉状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 通廊、真空罐车等方式输送。 块状物料应当采取入棚入仓或者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 式储存及封闭输送等有效抑尘措施。 大宗物料应当通过铁路、管道或者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 洁方式运输,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当封闭车厢或者遮盖严密。 第二十二条水泥熟料窑应当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 级燃烧等技术,窑尾应当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 化还原等成熟先进的脱硝技术。 鼓励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水泥。 第二十三条焦化企业化工物料罐、槽的排放气体应当 返回系统或者收集处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焦 化企业应当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熄焦废水未经处理、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禁止用于重复熄焦。 鼓励焦化企业进行干熄焦改造,实施焦炉煤气精脱硫, 采用成熟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控制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 第二十四条钢铁企业烧结烟气应当采用除尘、脱硫、 脱硝措施,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间、 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应当密闭,铁沟、渣沟应当加盖-6-封闭。 鼓励实施烧结机头烟气循环。 第二十五条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 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情形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第二十六条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 治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 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牵头组织 编制区域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规划,统筹考虑 区域环境承载力、排污总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间或 者开发区对城市相互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推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7-测网络,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细颗粒物、 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大气环境 质量信息应当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 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 境部门联网运行。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乌海市及周边地 区建立统一的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组织乌海市及周边地 区人民政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开展随机抽查、交 叉互查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协调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三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海市及周边地 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工作进 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乌海市及周边 地区重度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实现预报信息 区域共享、统一发布,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 离施工规模超过设计规模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8-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炭矿业权人未实施矿 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矿山企业在大风、沙尘暴、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 时,未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的; (二)矿山企业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未硬化 和养护的; (三)矿山企业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车辆未采取抑 尘措施的; (四)矿山企业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 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二)矿山企业排土场未按要求及时固化或者覆土绿化-9-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 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 化工等行业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由乌海市及周 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使用工业炉窑的企业未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 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的; (二)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储存及输送的; (三)块状物料未采取入棚入仓或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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