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街道人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 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务委员会总 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 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县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 展工作,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 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1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 工作协同机制。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住和若干名委员组 成。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主任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 口较多的街道,应当配备专职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与 街道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 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 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 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规定, 覆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 -2 -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 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 保障;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 道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 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人民 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 意见;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 (七)对街道预算草案提出意见; (八)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 议事组织会议,联系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九)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 (十)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3 -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 (二)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 常监督; (三)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 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对列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 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具体承担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 (七)组织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 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年 初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 计划的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根据需要明确交由人大 街道工委办理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 作。 第十二条街道预算纳入县级人民政府预算。 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人大街道 工委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征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 4 - 表、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 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 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街道 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街道预算执行情 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街 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的白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 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 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四条人大街道工委每李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 度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尚县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次年年初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县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 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通知街道办 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 - 5 - 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居民议 事组织成员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 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 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 或者副主任参加。 第十六条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 组织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的民主 议事制度。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应当具有户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一般 由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 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制度。街道 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条件、推荐和确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 议事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 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 组织会议,听取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对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 作计划、街道办事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 - 6 - 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提出 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 事项目。 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围绕街道居 民议事组织会议议题,通过白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户 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及其成员就街道辖区内 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其交由街道办事处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 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对街道 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加人大街道工委 组织的有关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 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街道居民议事组 织的活动经费,纳入街道预算。街道辖区内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活动经费,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拨, 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 当纳入于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 -7 - 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于部的同等待遇。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 议。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 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于部的同等待遇。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 议。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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