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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 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 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 (以下简称义乌试验区)。 第三条义乌试验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1-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坚持大众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 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 和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水平建成世界小商品之都,辐射带动 金华义乌都市区和省内其他区域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义乌试验区在国际贸易重要领域 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义试验区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的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学化 转型,建立与大众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 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研究义乌试验区建设战略,把握创新试验方尚,协调解 决义乌试验区开发建设申的重大同题,在金华义乌都市区和 省内其他区域复制推广义乌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 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主管 部门,承担义乌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第七条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义乌试验区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 责义乌试验区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管理、重大项目招商布 局等工作。 - 2 - 义鸟试验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协同高效优化的原则综合 设置职能机构。 第八条义乌试验区管委会行使国际贸易改革领域省 级权限。省人民政府根据义乌试验区开发建设和改革创新需 要,依法授予义乌试验区管委会其他省级管理权限。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可以委托义乌试验区管委会行使。 义乌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与设区的市同等的经济社会管 理权限,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行使的 职权除外。 义乌试验区管委会行使省级、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 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义乌试验区的各项工作。 支持税务、边检、金融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工作机 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义乌试验区的政策 措施,为义乌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保障。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十条义乌试验区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国土空间 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3 -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 合理安排功能空间,科学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结构 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义乌试验区内土地利用符合省级基础设施、 重大产业、特色小镇等用地政策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 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国际贸易方式和产业集群创新,推 动实体市场与电子商务融合、贸易与产业联动,提升出口产 品国际竞争力。 第十三条义乌试验区应当优化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现 代化的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提升物流通关、换装、多式联运 能力。 第十四条义乌试验区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在 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合作,鼓励知名企业在义 乌试验区设立生产基地,引导优势产业在义乌试验区集聚, 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增强义乌试验区大众贸易自由化 和便利化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章贸易便利 第十五条支持义乌试验区建设综合保税区,探索新型 区港联动开放模式。 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在货物、资金、 - 4 - 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支持义乌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通关协作 机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 交流,推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六条义乌试验区按照规定实行市场采购贸易方 式,建立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海关、税务、外汇、 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 支持义乌试验区开展市场采购进口贸易机制创新,实行 海关税款担保、汇总征税,探索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和清单管 理制度。 第十七条海关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对 诚信守法、管理规范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提供便利化通关服 务。 第十八条推进义国际陆港和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 展,探索内陆新型海关监管制度,建立与义乌试验区相适应 的跨关区快速通关模式。 第十九条义乌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 税监管场所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或者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保税展示交 易。 义乌试验区应当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 所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提供便利化监管措施。 - 5 -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对市场经营户采用市场采购贸易 方式出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实行免税资料备 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义乌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的货物 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但企业主体和出口货物符合相关条件 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义乌试验区应当创新电子商务管理模式, 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结算、统计等制 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水平。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服务者等为跨境电 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五章‧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支持义乌试验区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 换、人民市跨境使用等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建立与义乌试验 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融资 结算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义乌试验区内的机构和个人可以通过各 类本外币账户办理经常项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 务。 第二十四条‧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委托出口货物的,可 以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者出口委托方收结汇。 - 6 -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和依法获得跨境支付业务资质 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跨境 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义乌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 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 险防范机制。 义乌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 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和反逃税等义务,做好跨境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分析和报送 工作。 第六章‧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义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地 位和公平待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又乌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义乌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 援助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执法 协作机制,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义乌试验区可以推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国际贸易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 -7 - 才,开展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才双向交流。 义乌试验区可以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际 贸易相关的合作办学,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校 区和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义乌试验区应当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 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高端 法律专业人才在义乌试验区依法开展法律服务。 义乌试验区应当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商事纠 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优 化营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义乌试验区应当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 方式,完善监管规则,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 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义乌试验区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归 集企业基础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运用互联网 技术创新监管模式,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三条义乌试验区应当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管理 机制,提高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义乌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外籍人 员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义乌试验区应当简化有关单位和组织审请外籍人员工 作许可的审批流程。 - 8 - 义乌试验区可以通过“外籍商友卡”等载体,加强外籍 人员身份认证、诚信体系、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机 制建设,提升对外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义乌试验区应当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制度,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国际贸易综合 改革方面有新的改革要求和举措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义乌试验区管委会可以依照本条例,根据国际贸易综合 改革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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