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 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 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直接选举产生。住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 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 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 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 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 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 - 2 - 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 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 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 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 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 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 -3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 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 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 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 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 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 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 - 4 - 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 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 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 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 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 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 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5 -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 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 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 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 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 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 6 -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 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 期为准。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 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卢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 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 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审请参加选举,并且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 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 -7 - 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 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 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 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自收到审诉之白起三白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审 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 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 到审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审诉人,并告 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 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 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 - 8 - 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 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 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 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 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 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 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 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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