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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全力推进太行 山绿化造林攻坚,全面促进燕山绿化提质增效,践行绿水青 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筑京津冀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实际,作出如 下决定。 一、在本省太行山、燕山分布行政区域内开展造林绿化、 森林保护和经营、综合开发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 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建管并重、 科学利用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河北省国土绿化规划 (2018一2035年)确定的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目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自标管理责任制、工 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 科技等手段,全面推进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太 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指导、保护利用、监 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履 行本决定规定义务的行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 管理、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太行山、 燕山绿化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造林绿化、资源监 测、巡护监管、护林防火等工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 置专职、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绿化建设相关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坚守生态 和发展两条底线,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组织编 制本行政区域绿化建设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相衔 接。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 明确任务目标、部门职责、政策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 当依据全省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特 点编制相应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 总体规划和相应规划,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太行山、燕山绿 化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 -2 - 实际需要,将造林绿化和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并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依法依规统筹整 合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相关项目资金,按规划 用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 绿化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 造后补”等形式,对现代林业示范园区、森林生态综合体、 林业龙头企业、林农合作社、造林大户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优 先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六、造林绿化应当结合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 精准施策、分区施治。深山远山区,坚持以封山育林和飞播 造林为主,大面积自然恢复林草植被;浅山丘陵区,坚持以 人工造林为主,快速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近山平 原区,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发展高效经济林和特色产业, 全面提升太行山、燕山生态涵养和绿色富民功能。 加快推进河流上游、矿山、沙源、水库和湖泊周边、重 要水源地等重点生态区位造林绿化;加快推进公路、铁路、 河流等两侧生态廊道建设;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县城、乡镇、 村庄、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绿化美化,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 效果。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资金,集中人力、物力、 财力,在太行山区森林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特别 是立地条件差、绿化难度大、造林成本高的浅山丘陵区,大 -3- 力开展造林绿化攻坚,护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 区域生态承载力。 七、造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大 力发展名特优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和苗木、花卉、中药 材等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对林果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按 照优势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的原则,立足资源桌赋,发挥区 域优势,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优势骨 干树种,巩固提高传统优势树种,加快发展区域特色树种, 促进林果富民产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 收。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经营管理,编制森林经 营方案,创新森林经营模式,在太行山、燕山山区重点实施 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疏林封育及补植补造、灌木林经 营提升、经济林提质增效,改善林木生长条件,优化林分结 构,完善生态功能,增强抗灾能力,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和效 益。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依 托现有森林资源,依法有序发展林下经济,建设森林人家、 森林乡村、森林小镇、森林公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普教育 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生态综合体,开展观光采摘、林下种 植养殖、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 经营活动,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4 -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 经营、谁受益”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林场、专业 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 设。鼓励国有林场依托技术、人员等优势,依法依规流转周 边集体林地和未利用土地,参与和带动当地造林绿化,逐步 护大林场规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专业合作社或 者其他市场开发主体,按照政府购实服务有关规定和造林规 划安排,参与造林绿化和后期管护;鼓励企业通过林业碳汇 开发和交易开展造林绿化;积极探索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 造林机制,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 企业、集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等社会力量实施造林绿 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 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符合法律规定、取得承包 经营权的,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 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给予补贴。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 林后,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建设配套基础设施,限 于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活 动。五千亩以下的按成林面积的百分之三、超出五千亩至一 万亩的部分按百分之二、超出一万亩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的比 例(允许三个面积幅度的用地指标叠加),在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十、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依法实行承包经营。 -5- 承包方享有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所种植林木的所 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 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所承包林 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期限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七十年,承包 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通过划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宜 林荒山荒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林地合同应当合 理设定绿化期限和标准等内容。宜林荒山荒地承包方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或者未按 合同约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十一、拓展林业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 符合林业特点的信用贷款业务,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收 储担保、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造林绿化。落实国家森林保险 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林和公益林按规定给予补贴。多层次搭建 林业融资平台,探索运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森林资源资 产证券化产品等新型融资工具,筹措林业发展资金。 十二、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理、自然保护、认种 认养、设施修建、捐资助林等形式参与太行山、燕山绿化建 -6- 设。开展“互联网十全民义务植树”,建立各级义务植树基 地,实现义务植树主题化、基地化、常年化、多样化。积极 推进部门绿化,按照守土有责、应绿尽绿原则,做好生产区、 办公区、生活区绿化。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太行 山、燕山绿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深化与科研机构合作, 开展困难立地绿化技术攻关,因地制宜推广使用造林绿化先 进实用技术,破解立地条件较差区域栽树难、成活难的难题, 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推户使用 优良乡土树种,科学选育引进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优良树种。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 和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事业。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护 工作。创新林木管护机制,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的林业重点 工程,实行“造管一体”,把补植补造、后期管护、有害生 物防治等费用纳入造林主体的造林成本,用于项目管护,根 据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分期拨付资金:新造林地达到公益林 管护条件的,可以由同级政府采取委托管护、合同管护等购 买服务方式,开展森林经营,加强抚育管护。鼓励成立以国 有为主,个人、集体、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条件的 可以纳入国有林场管理系列,实行专业管护。 根据太行山、燕山山区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需要, -7 - 探索建立林长制试点工作,逐步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 管护有力的保护机制。林长制试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制定。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 火工作,划定森林火险区,规定森林火险期,配备防火火装 备和物资,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森林防 灭火监测预警体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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