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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办法 (2019年11月5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持续改善大气 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 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 商业销售或者服务性劳动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 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第四条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综合 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餐饮业油烟污染 防治工作职责: -1 - (一)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 作,制定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自标和年度计划: (二)加大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餐饮 业油烟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及时协调、解决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 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自然 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 服务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 规范餐饮业油烟排放行为。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学校、 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 防治宣传教育,普及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 2 -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环 境功能和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 协调。项自所在建筑物在结构上应当有专用烟道,油烟排放 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 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城市建成区现有居民住宅楼内已有的产生油烟、异味、 爱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餐饮业经 营者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备案。 餐饮服务项目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烟道位置、灶 头数量或者油烟净化设施等内容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干二条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 本省相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 - 3 - 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 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不得通过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等设施排放油烟。 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 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 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露大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 烧烤提供场地,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除外。 第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太 阳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 的监测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监测餐饮业油烟排放等方式加 强对油烟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发布餐饮业油烟污染 信息,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 联动和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城区网格化综合 管理。 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应当对网格化管理机构巡查发现的 - 4 - 餐饮业油烟污染行为进行派单调度、督办核查。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接 受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的派单调度,及时办理和反馈处理情况, 并接受督办核查。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餐 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餐 饮业油烟排放守法、违法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照有关规定对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实施奖励,对失信的餐 饮业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环 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 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 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奖励。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餐饮 业行业协会制定油烟污染防治自律规范,鼓励、支持单位和 个人开展减少餐饮业油烟排放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 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 - 5 - 服务项目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方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 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 化设施或者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正常使用的,由综合行 政执法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罚款,造 成超标排放油烟等严重后果的,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城市市政雨 水或者污水管道等设施排放油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方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市、区人民 政府划定区域外,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骑墙(窗) 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的,由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 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饮业经营者超过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 - 6 - 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 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行政违 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 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弄虚作 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油烟 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间题由市人民政府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 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行政违 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 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弄虚作 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油烟 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间题由市人民政府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 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行政违 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 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弄虚作 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场所油烟 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间题由市人民政府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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