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发区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服务, 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的功能优势和开放引 领作用,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 -1- 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等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特色 发展的原则,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开放型经 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创新创业的集聚区、生态文明和可 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 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 完善和落实开发区工作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 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 题。 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协调 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具体 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 2 -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开 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市(州) 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三)依法或者根据授权对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建 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四)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和管理; (五)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 询和服务; (六)健全招商引资制度,建立招商引资服务体系; (七)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八)协助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开发区的社 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 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自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 施。 -3 - 第八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 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整合内部执法力量, 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 第九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权力清单、责任清 单,健全权力监管、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 信用监管。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 理相关规定,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 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 高效。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 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探索实行兼职兼新、年新制、 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在管理工作中,推行政企 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管 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 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专业运营企业负责开发区的区域开 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健全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 -4 - 开发区预算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预算。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 府应当与开发区明确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和促进开发 区发展。 开发区应当加强债务管理,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开发区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 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 考核制度,对各类开发区实行差异化评价,重点评价增量增 福和质量效益,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护区调区升 级、项目资金等奖励机制挂钩。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生态 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等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开 发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 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 模、产业布局、发展目标,并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结合本地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等,组织编 制市(州)开发区发展规划,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 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等。 - 5 - 第十五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 发展规划和市(州)开发区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位优势、 资源票赋、产业基础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编制本开 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并报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应当科学布 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 能,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 镇化建设。 第十六条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开发区总体发 展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条件。 审报省级开发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 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 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的,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调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请 批准。 第十七条,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 - 6 - 入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科 学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和生活空间布局,确定重大危险区域安 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制度。 第十九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共建共享。 开发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 染在线监控系统。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雨水回收利 用系统。 第二十条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 地资源,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标准,提 升土地产出率。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用地纳入土地统 一供应管理,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 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 用地。新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开发 区,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开发区可以通过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 自主开发等方式,对开发区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进行开发 利用。 -7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并 将其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 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或者在现有的开发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 第二十二条鼓励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 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与其他地区、 开发区或者跨国公司开展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和国际合作园 区。 支持开发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 联动发展。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州)产业发展 规划的统筹指导。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置,发挥比较优势,形成 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优化 产业结构,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构建企业 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 态体系。 - 8 - 开发区应当加快产业结构优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改造提升传统产 业,培育壮大本地特色主导产业。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 开发区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 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 查,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开发区产业发 展规划和产业配套,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 服务机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第二十七条鼓励开发区创建各类国家级、省级示范基 地或者示范园区,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 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十八条支持开发区发展科技咨询、现代物流、知 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 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 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政 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建设各种形式的协同 创新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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