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 (2019年8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 土资源,减轻水、旱、凤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 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 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 益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 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的 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 入,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1 -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能源、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 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 学技术研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试验, 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 结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划 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依法公告,设 立标志。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 水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等相协调。 水王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王流失状况、水王流失 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估算和 效益分析等。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 - 2 -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尚同级人 民政府报告。 经批准的水主保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 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 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自 然修复和人工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 少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 皮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 还草。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 围。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和中草 药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加固田垦护坡和蓄水保土耕 作等措施,有效预防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固沙林等 公益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林区采伐林 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 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 - 3 -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 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 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司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 第十五条公路、铁路、凤力发电等生产建设项目,生 产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加强施工管理,控制施 工扬尘,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裸露时间和土石方挖填量,保 护地貌植被。 大型堆积体应当采取防止滑坡和溃塌措施。 第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 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坏的,责任人应当 限期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 在采煤沉陷区,禁止修建谷坊、淤地坝等水土保持工程。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土、石、 废渣和尾矿、尾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或者经 依法批准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 和植树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建成区的新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 河道整治等公共项目,应当采取集雨式绿地等降水蓄渗设施, - 4 - 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 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下 凹式立交桥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势低洼场所,建设雨水控制 与利用工程。 第十九条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 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 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 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 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检查 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全市水土流失 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流失未 采取有效预防和治理措施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 和整改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 5 - 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草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生产建设单位未开展水土保 持监测工作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住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 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 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后水土保持方案未经 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6 -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同 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同 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同 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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