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蓝督条例 2001年2月1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预算审 批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 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1-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 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 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 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监督 机制。国有资产监督应当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审查监督、 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审计监督、 绩效监督等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 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设区的市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 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2- 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 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 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参加,并根据需要听取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 表、预算工作基层联系点等的意见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五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人 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 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3 -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白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 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 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预算法律、 法规的行为,司以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 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 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各部门、各单 应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草案,将本部门、本单 应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 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反映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 及人员、资产基本情况以及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 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 4 -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 当编列到项级预算科目。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 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按科目和项目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层 次和保险项自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 分项目编制。本级部门预算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 到款,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回应社会关切,详细说明资金用途、 政策依据和实现目标,增强可读性。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预算草 案编制时,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重要专项资金、财政转 移支付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提出有关预算安排、资金绩效 提升和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有 关预算经批准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组织检查监督, 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保障预算资金落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 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 界的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5-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和调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 的意见。 第十条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相 关领域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开展专题审议时,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对相关领域预算提出意 见建议,交由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 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白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报预 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初步 方案,并提交以下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 经营算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6- (三)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 表、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 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表,重大政府投资计划以及政府重大 投资项目预算表;各项专项支出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 方向、规模、用途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五)政府债务收支情况表: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住会议或者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应当提供财政专项资金自录表, 各统筹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表,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抚养比、替代率 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等情况表,省 级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调拨情况,工伤保 险储备金情况。 本条第一款有关预算表均应当按功能分类支出科目编 列到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列到款, 并附上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十五日内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人民代表大 -7 - 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 见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 初步方案研究提出的意见送达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 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反馈。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十五日内对其进行初步 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送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 当在十白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尚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三条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 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 -8 - 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 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就各重点领域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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