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 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项目与制定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收费单位)根 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 共管理、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 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 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自录清单管理、收费公示、 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 围内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 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 -2 - 第二章‧设立项目与制定标准 第七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有下列依据之 一: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规定; (四)省的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已经明确具 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未明确具体 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资源类收费、公共事业类收费以及对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 考试,其实践操作科自,司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 偿原则确定具体考试费标: (三)其他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 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 3 - 门批准。 第十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收费对象和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 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 提出的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应当包括相关成本测算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 核或者批准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应当开展成本审核。 第十二条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取消行政事业 性收费的,应当按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 程序予以批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该收 费项目同时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当自收费项目取消之白起停 止收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对照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汇总本级行政 - 4 -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的显著 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 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并 及时更新。 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 权拒交和举报。 第干五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开具非税收入票 据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上缴,纳 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单位有关情况和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监督检查时, 收费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的账薄、单据、凭证、 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5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 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单位、 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伺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6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 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单位、 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伺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6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 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单位、 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伺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6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所得退还原 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单位、 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 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伺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6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5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