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2019年11月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 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 实施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江六岸滨水区域(以下简称滨水区域), 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湘江、耒水、蒸水两岸风光带控制区和 建设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 规划》确定。 凤光带控制区范围,有防洪堤的地段以防洪堤堤顶迎水 面边线为起始线、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设计洪水位确定起始 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一百五十米,未水、蒸 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建设控制区范围,以风光带控制区临陆地边线为起始线, 句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二百米,耒水、蒸水两岸各 -1 - 不少于一百米。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统筹处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规定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滨水区 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户 体、城市管理、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注重自然资源保 护和生态宜居,突出滨水和历史文化特色,形成自然开散的 滨水生态绿地空间和高低错落的临江建筑空间。滨水区域总 体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组织编制滨水区域总 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 - 第七条滨水区域总体规划是滨水区域建设、保护、利 用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滨水区域总体规 划,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科学论证,并依照本条 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尚社会 公布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具体界线,并设 立统一的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界线标志。 第九条滨水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本市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合理确定不同地段的用地性质、 用途和开发强度控制等级。 风光带控制区应当突出绿化和生态休闲功能,除必要的 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外,不得实施其他项目建设。 建设控制区应当强化城市设计,科学规划城市天际线, 依法依规确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 指标,并对建筑物的体量、色彩、风格作出规定。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滨水 区域总体规划,完善滨水区域防洪、绿化、市政、饮用水水 源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滨水 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对滨水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 -3 - 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滨水区域内的石鼓书院、湘南学联、县遗址、来雁塔、 珠晖塔等文物古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 貌。 第十二条滨水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 境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滨水区域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处置,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对滨水 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 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实 施情况,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滨水区域总 体规划动态监测检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通过现场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开展动态监测检查,并依法 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 部门工作人员在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祠私舞 - 4 -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 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 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 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 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 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 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 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 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 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 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 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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