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2019年11月5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11 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8号 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 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国》《国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 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挖掘和养护、道 路保洁、绿化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地 面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防治、公众 - 1 - 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 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 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 (四)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自标责任制考 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堆场、露天仓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2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管养道路施工和 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扬 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 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学 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 治宣传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 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 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 - 3 - 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 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 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及扬 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建筑面积一方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现场, 工程造价五千方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规定 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扬尘污染监测系统联网 (四)在施工工地四周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 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军辆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在城市建成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 频监控,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 少于三十日; (六)在城市建成区以及通往机场的主十道两侧各两百 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超过 五百立方米或者一次性用量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应当使用商 品混凝土; - 4 -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八)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 不得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九)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应当分类堆放并采用密闭式防尘 网遮盖; (十)城市建成区的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进出口应当依 照相关规定铺设混凝土路面;空置地面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或 者网、膜覆盖等遮盖措施; (十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洒水、喷淋等降尘设施,定 时进行降尘处理; (十二)气象条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情形时,应当 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十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 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拆除施工应当全程采取湿法作业,抑制扬尘 产生。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遮挡,鼓励采用 低尘爆破方法。 第十二条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实施路面切割、破碎, 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 -5- 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 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不能及时回填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 防治要求: (一)城市道路保洁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 量标准: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 建成区主要道路的洒水、喷雾次数: (二)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等低尘作业 方式清扫,其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 尘措施。 市场、广场、公园、停军场、军站、港口、机场等露大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在道路上进行市政管道清污作业的,应当使 用容器装载污泥,并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完工后 应当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五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 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保持车身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二)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 - 6 - 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三)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喷淋或者遮挡等方式防 治扬尘污染; (四)运输的物料应当卸载在指定的场所。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单位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 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栽植,或者迁移绿化植被后在二十四小时 内不能补植的,应当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 措施。 城市园林绿化单位在道路中心隔离带、分军带和路边绿 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道牙三至五厘米。 第十七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 裸露地面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采取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区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等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 (一)公共用地、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 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或者管 理单位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7 -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堆场、露天仓库、港口、收纳场等堆放易产 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场 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其他封闭 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军间进 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 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 面、四周种植植物; (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的场地和设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改造。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 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以及粘土开采和加 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以及 - 8 - 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 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 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采矿、取土等活动造成破坏的 土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 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发布扬 尘污染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和公 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强制 性披露机制。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佳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 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 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单 -
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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