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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促进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 2 -头减量、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与运输 、分类处置 、资源化利
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并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
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
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
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 ,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
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 ,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 、政府派出的办事处 、社区公共服务中
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 3 -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措施 ,协调生产者责
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措施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
容纳入相关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 、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 、分类管理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
财政、公安、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 、民政、科技、邮政、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 ,引导居民 、村民将生活- 4 -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 。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全程分类管理 、资源化利
用的宣传教育 ,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普及生活垃圾
分类知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减少
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依法缴纳生
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 ,促进生活垃圾处置
先进技术 、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 ,提高生活垃圾处置
的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 鼓励再生资源 、物业管理 、快递物流 、餐饮
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
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 、流- 5 -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商品生产者 、销售者、运输者等应当遵守国
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 、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
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
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 ,不得主动提供
一次性用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 ,推广使用环保布袋 、
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十六条 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等 ,应当同步
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
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
护环境的产品 、设备和设施 ,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 ,减少
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 6 -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
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 ,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的家庭
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
圾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制定收集容器配备 、更新办法和投
放站点、收集容器使用指南 ,明确收集容器放置 、标示、标
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 ,单位
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 、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
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不得混合投放 ,不得随
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 7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或者送
至有害垃圾回收点 ,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
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不得混
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 、家电等
大件垃圾 ,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危险废
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鼓励探索采用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 ,提高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 ,实行物业管理的 ,应当将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自行管理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
管理责任人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
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
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8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 ,建设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
任人。
(四)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 、展览展销
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港口码头 、文化体育场所 、公园广场 、旅
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 、人行天桥 、地下通道等 ,管理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
职责:
(一)落实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设置、更换、清洁收集容器 ,维护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 ,公布生活垃圾分
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四)劝阻不分类投放的行为 ,指导投放人按规定分类
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处理;
(五)分类驳运生活垃圾至中转站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 9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 ,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 ,
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的单位 ,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
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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