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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安徽省中医药条例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 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 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 2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贯彻 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坚持继承与 创新相结合 ,发挥华佗医学 、新安医学特色优势 ,推进中医 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 ,支持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学 习、相互补充 、协调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 ,促进中西医结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服务体 系和保障体系 ,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发挥中医药 在疾病治疗和预防 、养生保健 、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保 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教育、科学技术 、 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农业农村 、商 务、文化和旅游 、市场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 管理、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 、健康服务 、文化传播以及中药 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3 -信息互联互通。 第七条 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鼓励中医药 科学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保护中医药 知识产权。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捐赠、资助中医药 事业,重视发挥中医药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 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 化宣传, 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应当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知识传播普及 ,弘扬中医药文化 , 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本省中医药宣传周。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举办规模适宜 的中医医疗机构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 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 ,应当依法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 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 。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 ,应当设置- 4 -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 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 ;社 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 手续,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 ,将诊所的名称 、地址、诊疗范围 、人 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 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不得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 ,不得在其机构名称 、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 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 ”“中医治疗”等字样。提供中医 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 “中医养生保健 服务(非医疗 )”规范表述。 第十三条  发展中医诊所 、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 ,鼓 励连锁经营 。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 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 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 、门诊 部。 - 5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 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鼓励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 、技 术、人才资源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 健康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配 备医务人员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优先发展和重点建 设特色中医专科。 第十六条  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发 挥中医药优势 。中医医疗机构首诊条件和中医优势病种目录 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鼓励中医医疗服务联合体建设 ,支持中医医 院牵头组建医疗服务共同体 。各级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基层 中医药服务的指导 。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中医药服 务。 第十八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通过中 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 ,医术确有专长的 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 ,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 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 ,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 格,并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 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九条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 6 -在综合医院 、妇幼保健机构 、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 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 , 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 第二十条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全科医生 、乡村医生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 ,经考核 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 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中医 药参与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中医药应急 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 ,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 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 。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 作用。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 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养生保健服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 健机构。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 ,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 制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 7 -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 围。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倡导和推广体现中医治 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特色康复 和医养结合服务 ,可以根据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 ,设立中 医药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 、老年病 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 ,推动中 医药与养老 、文化旅游 、互联网、体育休闲 、食品等产业融 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应当依法报 经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 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并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运用 互联网等技术开展中医远程医疗 、移动医疗 、智慧医疗服务 。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 8 -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 测和定期普查,支持皖产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 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 护,建立健全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制度 ,建立药用植物园和 中药材种质资源库 。支持依法开展珍贵 、濒危药用野生动植 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活动。 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 、生态化种植养殖 ,支持野生抚 育、仿生栽培 ,严格管理农药 、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 业投入品的使用 ,禁止使用剧毒 、高毒农药 ,支持中药材良 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对毒性中药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皖产道地中药材保护目录 并建立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皖产道地 、特色中药材品种 选育以及产地保护 ,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皖产道地 、 特色中药材开发与利用。 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皖产道地中药 材,培育皖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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