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 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 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 以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1- 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 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 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 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 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 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 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 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 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白常事务;有关政府部 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 -2 - 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 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 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 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 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 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八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九条本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尚,创新体制机制, 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第干条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等 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 币各类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 3 -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 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 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 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承诺等措施的,应当依 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 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 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自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自录,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制定新增产业禁正限 制目录。 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自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 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审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审请人承 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 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 查; - 4 -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审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 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审请人提供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 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接按照《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 经营场所的地址;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审请在其营业执照 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审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 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自。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 币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 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 在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移 动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第十四条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市场主 体司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 有资源,建设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 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 供实验空间。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 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支持在本市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联盟、国际知识产权 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 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 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 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警制度, 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 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 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 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 - 6 - 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 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干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 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 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 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 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 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 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 外。币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 描述。 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 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市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建立担保物处置平台,为债权人实现担保 权益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 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护大中小 -7- 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 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 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 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 者组织形式; (二)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或者供应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 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 一网通办服务。 - 8 - 推户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市场 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四条本市加大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议公司股 东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经董事会决议的关联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应 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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