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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 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 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处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属地管理、 分级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污 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县(市、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规划 建设不少于一座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 运送、贮存,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街-2-道)、村(社区)医疗废物分级收运体系,指导辖区内各医 疗卫生机构到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乡(镇)农村和其他医疗卫生 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 第七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活动中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 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医疗废物处置实行申报制度。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每年最后一个月 将下一年度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内容、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新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履行医疗废物申报手 续。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废物申报情况 十五日内抄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3-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理依法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一体化处理模式。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 录》,对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 化学性进行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 禁止将医疗废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医 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完整密封;可重复利用 的,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 设施、设备,置放于固定场所待运,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分别建立医疗废物工作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含医疗 废物来源、种类、数量或重量、包装贮存时间、去向、处置 方法、移交时间、移交人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4-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运输路线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地 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 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 物。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收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必须在运离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暂时 贮存点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 安全处置,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处 置能力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相适应。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 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生态 环境防治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后, 应当按照处置协议的约定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 疗废物处置费。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5-对医疗废物的申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 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转 移联单内容。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汇总情况应当在联席会 议中通报。 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的种类、收量、 交运时间、联单编号等事项,在双方交接时经当事人签字认 可,基础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的 第一个月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年 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法律责任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检疫站等产生的医疗废物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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