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14日吐鲁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引导和促进文 明行为,提升文明素质,推进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1- 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 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 导、分工负责、公众参与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 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 进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 传和引导,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文化体育 和旅游、卫健、户播电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 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践行文明行为、提开文明水平是全社会共同责 -2 - 任。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 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 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七)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九)旅游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 维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十)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十一)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不得实 - 3 - 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 场所大声喧哗;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 垃圾,随处便溺; (四)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五)损毁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七)私搭乱建,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八)占道经营,使用高分贝音响进行商品促销活动; (九)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绳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 排泄物; (十)从建筑物、构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进行健身、广场舞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影响他 人正常生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路段互相礼让,依次有序通行; (三)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减速行驶,礼让、 避让行人; - 4 - (四)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 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有序停放车辆: (六)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在规定道路上行驶,按规定 停车和载人载物,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佩戴安全头益, 驾驶人员不接打电话;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 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 (二)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四)装修房屋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 私人物品。 第十四条公民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 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抵御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维 - 5 - 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不得在互联网、手机等媒介上编造、发 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 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悔 辱、设骂、殴打、体罚学生; (三)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爱护 公物等文明行为教育; (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完善校园文化设施, 建设文明校园;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 园。 第干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营 造温馨和谐就医环境。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 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 客,保证军况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安全行驶。 - 6 - 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按照合理路线或 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保证乘客安全。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 彰和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 属提供生活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 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 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建立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鼓励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 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 体器官、遗体等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 行为和个人尊严。 -7 - 第四章‧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 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措施,开展相关法律 法规和文明行为礼仪、志愿服务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为宣 传、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居民公约、村规 民约和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 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乡人居 环境整治,保护城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 生活环境,建设并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 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 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体育健身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标志设施; (八)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 - 8 - 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 设施安全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 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 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 旅游设备设施,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 规范景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巡查管理和客 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保障游客参观游览安全有序。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 文明行为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 社会风尚,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 举报不文明行为,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 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 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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