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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 (2020年3月27 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藍麦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督学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关于“教育强国”的重要论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 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 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 学发展,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1-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 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 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 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 策以及自治区教育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 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将教育督导经 - 2 - 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 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教 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办公 室统称为教育督导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家长、教师、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督导。 第二章督学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 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条 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 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 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兼职督学与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履行同等职责。 督学按与本行政区内学校1:5的比例配备。 - 3 - 第九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有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 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 民族团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 策以及自治区教育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具有相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 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能够深入一线、深 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专职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 任为兼职督学。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 理,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实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其所在 单位。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 - 4 - 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义 要的条件保障,按规定解决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 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督学培训计划,采取 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网络学习等形式对督学进 行定期培训,提高督学的专业能力。 重大教育督导实施前,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参加督导工 作的督学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 关规定,出示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四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 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 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 计划。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 5 -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情况,高中 阶段结构调整情况; (三)办学标准执行情况: (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 (五)义务教育普及巩固情况、控辙保学情况与均衡发 展情况; (六)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 保障与改善情况: (七)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 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教师编制待遇情况; (八)农牧区、高寒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加快教育事业 发展的扶持情况; (九)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 (十一)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政策以及自治区 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 列事项: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6 -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民族团结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马克思主义“五观”“两 论”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增强对伟大祖国、中 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教育情况; (四)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党和人民信赖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情况; (五)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落实双语教育 情况; (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原则情况,禁止宗教干预教育教学情况;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情况,优 化教学方式、加强教学管理、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情况; (八)学校招生、学籍管理,课程实施,食品安全、陪 餐,卫生,师生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九)学校消防、网络、禁毒、交通等安全制度建设与 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 (十)校园安全稳定情况; (十一)教师队伍专业水平提升、教学能力提升、师德 师风建设情况,教师激励、约束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十二)高校学科专业调整设置情况,教育引导学生练 -7 - 就过硬本领、毕业后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造福各族人民特 别是基层群众工作开展情况,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情况,教 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政策以及自治区 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 方式: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报告;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 件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调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 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 综合督导等方式。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 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 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 - 8 - 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常性督导可以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在不影响学校 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随机实施,每学期不得少于二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 如需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建议,由 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 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 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 或者综合督导。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 当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二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 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 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 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 者综合督导。 对行业教育教学机构开展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还应 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制定督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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