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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13年12月26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 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五章 生态人居 第六章 生态文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 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生态文 明建设活动。 第三条根据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 发展定位,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 护的体制机制,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 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人口均衡型社会。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 标、方法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 方面和全过程,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全民参与、依法 促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 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 明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 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 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2 -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宜居委员会,由相关领域 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对本市生态文明建 设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自等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 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 设,共建美丽珠海,共享美好生活。 第二章‧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十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币 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 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 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边界、 定位、开发和管制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所辖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按照广东省海洋功能区 划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 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湿地等区域。 禁止开发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 性保护,禁止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居 民逐步有序转移,提高环境质量。 -3 - 第十二条生态发展区包括生态农业发展区和特色产 业发展区。生态发展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和城镇开发活动。 生态农业发展区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点发 展生态农业。 特色产业发展区应当因地制宜,重点发展与现代农渔业 相关的观光休闲等旅游业及符合资源条件的特色产业。 第十三条集聚发展区包括都市高端产业集聚区和城 镇商务服务业集聚区。 都市高端产业集聚区内划分高新技术、高端制造业、高 端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推动关联产业和企业集中发展,构 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城镇商务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总部经济、 商务金融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 第十四条提升完善区是人口、经济高度集聚的区域, 应当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提升都市功能和城镇功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主 体功能定位推动各区域发展,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接照分类管理的原则, 制定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和投资政策。加大 对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的财政投入力度,通过生态移民、 -4 -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式,提高生态服务和 产品的供给能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干十七条建立由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科技、 海洋、农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 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生态经济 第干八条本市根据环境承载力调整经济结构,节约集 约使用能源、水和土地,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 第干九条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重大项 目在招商引资阶段实行生态环境影响预评估制度。科学评定 顶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不得设立能耗高、环境污染 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条市经贸部门组织制定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 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计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生态工业园区的标准 和要求,建立生态工业园示范区,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 形成主要产业集群,达到物质循环使用、能量多级利用,提 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5-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 经济发展,推动企业、工业园区和社区等在生产、流通和消 费过程中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高碳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市经贸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 部门组织编制推行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 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 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 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制 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农业部门组织编制生态农业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扶持力度,建设农业生态休闲旅游观 光基地、多功能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 第二十五条市旅游部门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应当注重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旅游。 禁止在景区内建设污梁环境、破坏景观、危害生态的项 目;完善景区污水排放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 -6- 第四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环境空气质量 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等各类环境功能区,明确各类环境功 能区的管理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 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多污染物协同防治机制。 第二十八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管理,保持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实施雨污分流,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价格体系,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深 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逐步建立污水再生利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建立海洋环境和 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加强对滨海自然岸线的保护,严格控制围海造地、采挖 砂石等活动,对湿地、海滩、红树林等进行保护与修复,提 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 第三十条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餐厨垃圾无害 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实现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责任制,实行计量收费和有 -7 - 偿清运;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支持工业固 体废物处理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本市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和监测,建 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价和应急处理制 度,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造成危害。 对已经出现的外来物种入侵及其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第三十二条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业污染、 工业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保护农村 生态环境。 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指导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 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 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对较偏远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的乡村,结合河涌整治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 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三条本市对大气和水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级控制指标,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 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核定 - 8 -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 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 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 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 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经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功能 区,应当落实整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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