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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 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 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 -1- 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 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 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 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 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 - 2 - 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 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 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 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 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 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 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 神、民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 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 -3- 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四)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 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 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进、 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七)购实商品或者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不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 (九)不在公共场所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一)不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 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 写、刻画、喷涂、粘贴; - 4 -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 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 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 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 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 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 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 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 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军和非机动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 5 -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 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 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 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 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 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 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 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 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区绿地、 空地饲养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 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 - 6 - 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 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 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 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危 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 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悔辱、设骂、威胁、殴 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 壶假信息、低俗淫移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 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 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7 - 第十九条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守有关 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 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于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 活。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 兼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 执业;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物业、 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 规定班次、线路行驶,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 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道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 项目;不得对游客有悔辱、设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 - 8 -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 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 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 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 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 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 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 备,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 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 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三章倡导鼓励 第二十四条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 播和普及活动,提升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倡导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互 帮互助。 第二十六条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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