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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吕梁山区是黄河中游重要的生态涵养区,是我省重要的 生态屏障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 修复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实践,是实施黄 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 山西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快吕梁山区生态保 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休养生息,分类施 策、严格监管的原则,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 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型地区山水 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的先导区。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增 -1 - 加和提高生态考核指标权重,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吕梁山区 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相关工作。 吕梁山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是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 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自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全 面推进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吕 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和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计 划,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 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 和修复工作。 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三条控制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 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全域土地 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布局,统筹开展生态保护、 农业生产和乡村建设。 - 2 - 支持以整沟治理模式,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综合治理, 探索生态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协同发展。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增强生态意识,推行绿色生产生 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对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 民、林业增效”为目标,以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为基础, 以主要交通、水系干线通道绿化和两侧荒山绿化、环城绿化 为重点,使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 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造林模式及技术,加强 森林抚育、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选择连翘、山桃、山否、 文冠果、翅果油树、沙棘等以经济利用为自的的灌木,营造 经济灌木林、乔灌混交林,力争2030年林木覆盖率增长十 个百分点。 六、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综合改革,开展河 流生态流量管控和水污染防治,构建水权确权登记、有偿出 让、水权交易、收储转让、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的水权制度 体系,加强淤地坝、规模化有机旱作梯田等水保工程以及其 -3- 它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小水网工程建设与中部引黄等大水网 骨干工程衔接,按照“再生水、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 的用水顺序,为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保障。 七、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推 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严格野生动植 物保护,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 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 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 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吕梁山区内的天然林、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性采伐; (二)米脂、割漆、剥树皮、掘根; (三)毁林开垦;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土、采石、采砂; (五)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 (六)从事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 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设施建设; (七)损坏、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4 -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林草的,应当采取有利 于原生植被保护的措施。 八、吕梁山区应当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下列区 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一)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梯田; (三)严重沙化耕地; (四)重要水源地内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退耕还林还草的区域。 严格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后续补助政策,鼓励退耕农户依 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优先对退耕还灌木林地进行抚育改造。 九、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休耕复绿制度,对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在 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发展经济林,并纳入退耕还 林补助范围。 支持红枣、核桃等干果品种改良,因地制宜发展高营养、 高附加值的其他品类干果经济林,加大干果深加工力度,延 长产业链价值链。 实施“公用品牌十企业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区域协同、 规模优势,支持创建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经营主体创建企业品牌,落实品牌建设规划,创新品 牌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响力。 - 5 -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经济林生产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开发和 销售生产体验、果树认领、休闲游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园经 营综合效益,增加果农收入。 十、吕梁山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禁牧区,禁止放牧: (一)新造林地; (二)未成林地; (三)幼林地; (四)封山育林区; (五)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 (六)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休牧、轮牧办法。吕梁山区 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 轮牧实施意见,定期组织开展草畜平衡核定,严格草原载畜 量标准,依据草原载畜量进行草原休牧、轮牧,确定并公告 区域、期限、方式等内容,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吕梁山区内的草原应当合理均衡利用,严禁在休牧期放 牧和轮牧区超载过牧。 性畜所有者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禁牧、休牧、 -6 - 轮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发展规模化养殖产业。 十一、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 吕梁山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 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乔灌草合理配置、阔叶林针叶 林混交,大规模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吕梁山 区黄河防护林体系。 十二、吕梁山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省淤地坝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地坝建设规 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后实施。 淤地坝工程建设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以坝系建设为主 体,以减少入黄泥沙、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群众收入和促进 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 现有地坝,应当在控制流域内大力开展以植树种草为 主的生态修复;新建淤地坝,应当与生态修复工程同步实施, 确保拦沙淤地和防治水土流失相统一。 十三、禁止对不适于规模化种植的破碎耕地开展土地整 治;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 中坡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 -7 - 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 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土地整治实行项目审批制。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由吕梁山 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首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报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土地整治项自应当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并满 足下列条件: 一)土地集中连片,具备机械化农业生产条件: (二)经项自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保 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原则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科学编制土地 综合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 质量,实现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十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壤侵蚀临 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 宜耕种的农由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作业通道进 行连片整治,达到大中型农业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 展有机旱作农业。 -8 - 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应当培育和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坚持 有机杂粮的方向,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结构,提高杂 粮种植的规模化水平,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积极拓展市场, 塑造优质品牌。加大杂粮功能食品开发力度,拉长产业链价 值链。 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应当推户艺机一体化农业技术,将适 应山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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